在阅读此文之前,麻烦您点击一下“关注”,既方便您进行讨论和分享,又能给您带来不一样的参与感,感谢您的支持。
【引言】
侵权责任法是一部专门调整因侵害他人民事权益而产生的侵权责任关系的法律。它是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而制定的。
侵权责任法的核心内容是规定了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和赔偿方式。构成要件是指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行为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包括行为人、行为、损害、因果关系和过错等。
赔偿方式是指承担侵权责任的具体形式,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案例描述】
李某是一名自由摄影师,他在某网站上发布了自己拍摄的一组风景照片,并声明版权所有,禁止转载。
王某是一名旅游杂志的编辑,他在网上看到了李某的照片,觉得很美,就擅自下载并用于杂志的封面和内页,并在照片下方署名为“本刊编辑部”。
李某发现后,认为王某严重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要求王某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王某不服,认为自己只是转载了李某的照片,并没有篡改或者剽窃,也没有获得任何经济利益,不构成侵权行为。双方协商不成,李某将王某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涉及的风景照片系李某原创作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摄影作品,享有著作权。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署名权、发表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个人权利。”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作者对其作品享有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财产权利。”
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于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出版物上署以他人名义或者以其他方法损害著作人姓名标识之荣誉或者声誉的,著作权人可以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于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使用他人的作品的,著作权人可以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王某的行为不仅侵犯了李某的著作权,也构成了《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侵权行为。
根据该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李某因王某的侵权行为受到了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经济损失包括李某应当获得的合理许可费和王某因使用李某照片而获得的利润。精神损害包括李某因被剥夺署名权和发表权而遭受的名誉和声誉损害。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王某立即停止对李某风景照片的一切使用,并在其所属杂志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恢复李某名誉,并赔偿李某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金。
【焦点争议】
王某是否构成了对李某著作权的侵犯,王某辩称自己只是转载了李某的照片,并没有篡改或者剽窃,也没有获得任何经济利益,不构成侵权行为。
而且王某还在照片下方署名为“本刊编辑部”,这是对李某署名权的剥夺和篡改。无论王某是否从中获得经济利益,都不能否认其对李某著作权的侵犯。
因为王某的行为不仅侵犯了李某的著作权,也侵犯了李某的人格权,损害了李某的名誉和声誉,影响了李某的创作积极性和信心。
这些都属于《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情形。因此,李某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律师观点】
从著作权的角度来看,王某明显侵犯了李某的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从侵权责任的角度来看,王某也侵害了李某的人身权益,造成了李某的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应当赔偿相应的损失。
因此,我认为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维护了李某的合法权益,也符合著作权法和侵权责任法的原则和精神。
【结语】
希望本文能够帮助不懂法的人普及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和保护自身权益。同时,也希望本文能够提醒人们在使用他人作品时,要尊重著作权人的权利,遵守法律规定,理性使用,避免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