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律师,赡养与继承真实案例

上周六上午9点,一场名为“孝行天下、爱满夕阳”的法律主题讲座,在《宁波晚报》养生汇多功能大厅内举行。虽然天空飘着冷冷的冰雨,但是却丝毫无法阻挡读者们的热情,当天共有50多位读者朋友到场听讲。

本次讲座特邀浙江金道(宁波)律师事务所徐元琼律师主讲,主要分析了在赡养和继承中,会遇到的种种问题,十分实用。特别是徐律师在讲座中所举的几个案例,非常具有借鉴意义。

案例一

女儿十几年没回过家老两口起诉要求常回家看看

肖某夫妇生育一女小肖。小肖大学毕业后在北京工作并结婚生子。小肖毕业后没有给过父母经济支持,十几年来几乎没回过家。肖某夫妇现在均已退休,二人都有退休金。近年来,夫妻俩患有多种疾病,需要经常看病服药,经济收入也减少。与女儿协商无果后,肖某夫妇向法院起诉,要求小肖每月支付赡养费1000元,并要求小肖在法定节假日里至少安排两个节日前往肖某夫妇处看望。

律师解析: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子女也不能因为父母有存款或者有一定的经济来源就完全将父母置之不顾。法院在审理赡养纠纷时将酌情考量被赡养人的身体情况、日常生活水平、当地消费水平、赡养人是否可以正常工作等情况对赡养费数额予以酌定。

案例二

赡养协议并不必然免除其他子女的赡养义务

张某与其丈夫郭某共育有三个子女,即:长子,次子,小女儿。1985年4月25日,郭某与长子、次子签订了分家协议,长子扶养母亲,次子扶养父亲。郭某于2010年8月去世后,次子对郭某进行了安葬,此后母亲张某独自生活。2014年10月14日,张某将三名子女起诉至法院,要求随次子生活,长子给付赡养费1000元,其他二子女给付赡养费各500元。医药费由三子女共同承担。长子称自己一直以来赡养母亲,并承担过高赡养费;次子称分家时约定母亲由长子扶养,父亲由自己扶养,自己已经按照约定赡养了父亲,无法接受再与长子承担同样的责任;小女儿称自己并未在赡养协议里载明有责任。

律师解析:在多子女的家庭,在父母不反对的情况下,签订赡养协议分工赡养父母是合理合法的,法律上也是允许的。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但是,如果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比如某位子女明显没有能力赡养好父或母,如果父或母提出赡养要求,其他子女无法免除,因为赡养义务是强制性的法定义务。

案例三

女儿自幼被他人收养还能继承母亲遗产吗?

纪某与陈某系夫妻关系,育有2子2女,长子、次子于解放前去境外谋生,至今下落不明。长女自幼被他人收养;次女长期与母陈某共同生活。纪某与陈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置一套房屋,产权登记于陈某名下。长女虽自幼被他人收养,但在成年后仍与生母保持来往,生活上多方给予关照。陈某晚年在病中,长女前往护理;陈某去世,长女与次女共同主持安葬。

律师解析:长女自幼由他人收养,依法与生母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不能作为法定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但长女对被继承人生前扶养较多;被继承人去世后,长女与次女共同对其安葬,依法可适当分得陈某的遗产。

宁波晚报记者陈韬通讯员管烨

飞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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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早晚都要处理自己的生活经验,需要说点实话,遇到跟经验相通的东西,那种震动自然就会替你分辨好坏是非。很久以后才明白,人需要、也只能活在自己的历史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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