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所,律师事务所内部人员之间应当遵循哪些规则

最近北京某知名律师事务所爆发“内讧”,竟然发生几位律师大佬“抢公章”的事,网络上一片哗然。如果是“不懂法”的公司大佬发生这种事大家还可以理解,可是精通法律的律所大佬也如此,这就不得不让人一脸懵逼——你相信这样的律师精英如果从政掌握了权力,他们会依法办事遵从民主法治吗?坊间很快传出这些大佬做律师之前的体制内身份,看来“规则意识”并非懂法律就会守法崇法,我也愈加相信大学时政治老师的一句话,一切成熟的政治都是妥协的产物,一切政治妥协都是因为势均力敌。因此律师事务所要想避免“内讧”,就必须势均力敌。

律师事务所避免“内讧”,需要7条规范

1、制定律师章程

许多律师事务所只有“不对外”的合伙协议,却没有对外的章程,这就使得律师事务所的运作处于私密状态。要防止可能出现的“内讧”,“小宪法”的律师事务所章程必不可少。章程必须有合伙人入伙、晋升、降级、退伙的相关条款,而且律师事务所必须有合伙人会议、执行委员会、监事会的权力分工,如同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也与律师协会的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形成对应关系。

2、完善律师决策

根据章程的规定,重大事务应当合伙人会议讨论决定,会议议题需在会前一周逐一通知给全体合伙人,临时情况下需要提前3日逐一通知给全体合伙人。一般性事务由全体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的执行委员会讨论决定,并接受监事会的监督。合伙人可以按照业绩、贡献、资历等综合考评分级,其中业绩属于“硬指标”,例如初级合伙人业绩不低于年收入30万元、中级合伙人业绩不低于年收入100万元、高级合伙人业绩不低于年收入300万元,律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从高级合伙人中产生。这也意味意味着合伙人投票时可以采取加权投票制,即高级合伙人一票等于中级合伙人3票等于初级合伙人9票。高级合伙人应该限制人数,例如保持在5到7人,从而保证决策的高效性,也避免“一人独大”。

3、设置管理机构

律师事务所应该设置管理委员会,就象公司董事会不直接管理日常事务而是交给经理人,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委员会就是经理人。合伙人可以不参加管理委员会,此时管理委员会主任可以外聘“职业经理人”。合伙人也可以参加管理委员会,此时管理委员会中应该给非合伙人律师、非律师各预留三分之一的席位,从而避免管理委员会沦为高级合伙人的橡皮图章。

4、财务必须独立

律师事务所的财务必须专业化,不仅需要出纳、会计分开设立,而且财务部门负责人与财务人员都不能是合伙人的亲戚朋友或家人,即必须保证财务的独立地位与专业水平。财务工作制度由合伙人会议制定,财务负责人由执行委员会聘任并报合伙人会议备案。财务开支与报销制度,应该按照权限实行审批,分为一般性款项、较大款项、重大款项,分层管理避免人浮于事或权力滥用。

5、每月财务报告

律师事务所的财务应该每月向全体合伙人公布,这种财务公开制度既是对合伙人的基本尊重,也是避免律师事务所内部出现财务风险例如突然产生大笔开销来历不明。许多律师事务所的“内讧”,关键就在财务不透明,这才为一些律所大佬违规操作留下了空间。

6、公章严格规范

律师事务所的公章不应该掌握在律师手上,而应该掌握在出纳手上,如同“掌玺大臣”。每次公章的使用状况都应该严格登记,出纳有章但不能自己使用,其他人根据规定使用公章但不能控制公章,从而形成相互制约关系。建议尽量申请网络公章,“留痕”也能保证公章的规范。另外,除了业务性工作例如签署委托代理合同、出所函可以不要经办人签名,其他的公章使用必须有经办人签名,公章才有效,也方便问责。

7、主要职务不兼职

律师事务所的主要职务,例如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委)书记、监事长这几个职务必须由不同的高级合伙人担任,禁止兼职。管理委员会主任不外聘而是律师担任的,则不得由上述人员兼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很容易造成公司集权,同理律师事务所主任兼管理委员会主任很容易造成律师事务所集权。律师事务所主任是执行委员会主任当然人选,党支部(委)书记则是监事长当然人选,也是尽量形成平衡。

律师事务所避免“内讧”,需要7条规范

飞飞

飞飞

人早晚都要处理自己的生活经验,需要说点实话,遇到跟经验相通的东西,那种震动自然就会替你分辨好坏是非。很久以后才明白,人需要、也只能活在自己的历史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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