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州日报客户端
因琐事产生矛盾并争吵后,张某(化名,女)一直被雷某(化名,女)纠缠威胁、恐吓。一次上班途中,张某被雷某拦住,被其不断拉扯推搡,张某掏出美工刀划向对方造成轻伤,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张某上诉,认为自己是正当防卫。广州中院二审支持了张某的上诉请求,判决张某无罪。
本案主审法官表示,当不法侵害人与防卫人的人身权益发生价值冲突,优先保护防卫者的正当权益,是正当防卫制度的应有之意,亦符合国法、人情。
故意伤害获刑后 二审改判无罪
2017年,雷某和被告人张某因琐事产生矛盾并争吵,期间雷某纠缠不休,张某一直回避并向单位领导反映受到雷某威胁,但矛盾未得到解决。
某天,张某准备骑共享单车去上班,被附近的雷某发现,雷某即上前拦住张某。
两人短暂交谈后,雷某开始动手拉扯、用力推搡张某,张某遂持已从背包掏出的美工刀划向雷某,双方扭打在一起。很快张某被踢倒在地,雷某准备再上前时,被路人过来拉开,张某起身后又被雷某踢一脚。
被拉开后,恰好一辆警车路过,双方均在现场等候警察处理。
经医学诊断和鉴定中,雷某被诊断为头皮裂伤、面部损伤等,伤情鉴定为轻伤二级。张某的体表损伤程度未达到轻微伤。公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对张某提起公诉。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赔偿雷某2.34万元。
一审判决后,张某不服提出上诉。
广州中院二审判决,上诉人张某无罪,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为何判无罪?
法官说法:被告人心理、身材处明显弱势
一再忍让、案发时被逼持刀反击
广州中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四级高级法官吴庆锋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实践中能否认定成立正当防卫,须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是否存在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
本案案发前,雷某已多次纠缠、威胁张某,张某陈述雷某曾说要打她、找她麻烦,证人也提到了这点,可以看出雷某纠缠张某的意志坚决,用暴力解决问题的意图明显。现场视频亦显示,案发当天雷某对张某进行纠缠、拉扯、推搡是一个逐渐加力的过程。针对张某主动纠缠、挑衅并伴随轻微人身侵害的行为,应认定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不法侵害”。
其二,防卫人是否具有防卫意图。
本案中,针对雷某的多次威胁、纠缠,张某心中产生恐惧,并采取回避态度,期间还向单位领导反映,但问题一直没解决。案发当天雷某主动上前纠缠,张某内心确信雷某要打她。随后雷某拉扯、推搡张某,不让她去上班,无疑增强了她觉得自己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相对抗的认识。她虽随身携带刀具,在雷某纠缠时将刀具从背包里拿出来藏于身后,但并未先动手,而是在雷某不断拉扯、用力推搡的情况下才被迫持刀反击。结合双方扭打被拉开后雷某两次踢她都没有还击,后主动向警车求助、在现场等待警方处理等,法院认定张某在心理上、身材上处于明显弱势地位,她一再忍让希望摆脱雷某纠缠,案发时被逼持刀反击,应当认定其具有防卫意图。
其三,防卫人的行为有无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本案案发时,张某持的是一把刀片仅长约一厘米的裁纸刀,在被迫反击中是随意挥舞,无明确的伤害目的,也未造成雷某重大伤害结果。且她即便持刀在打斗中也处于劣势,很快就被雷某踢倒在地。雷某被路人拉开后,张某再次被踢也没有再持刀攻击,行为非常克制。
综上,法院最终依法支持了张某的上诉请求,认定其为保护自己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持刀将雷某划成轻伤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亦不承担民事责任。
后语:“法不能向不法让步”
吴庆锋法官表示,矛盾纠纷应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等途径和平解决。但“法不能向不法让步”,面对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法律赋予了公民正当防卫的权利。
针对不法侵害人滋事在先、纠缠不休的情形,防卫人携带防身武器不宜认定具有斗殴故意,对防卫人在精神紧张、心理恐惧状态下发生的防卫行为亦不宜过度苛求。当不法侵害人与防卫人的人身权益发生价值冲突,优先保护防卫者的正当权益,是正当防卫制度的应有之意,亦符合国法、人情。
广州日报全媒体文字记者 魏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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