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年初,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取消信用卡滞纳金,对于持卡人违约逾期未还款的行为,发卡机构应与持卡人通过协议约定是否收取违约金以及相关收取方式和标准。那么,若银行在新规落实前仅与持卡人约定了信用卡滞纳金的收取,新规落实后持卡人逾期未还款,还要支付违约金吗?近日,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基本案情
2016年12月,王某向某银行申请信用卡,并在信用卡业务申请确认表上签字声明已阅读全部申请资料,充分了解并知晓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领用合同的各项规则。信用卡收费项目及标准中约定,透支利息为日万分之五;滞纳金为按照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收取,最低为10元。
王某开卡后进行消费,但未能按期足额还款,共欠信用卡本金12893.02元、逾期利息2442.63元、违约金4790.41元(即双方2016年12月合同中约定的滞纳金,但是中国人民银行的《通知》中规定滞纳金自2017年1月1日起取消,双方间没有其他关于违约金的补充协议,所以银行主张违约金)。某银行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王某偿还其信用卡逾期本金、逾期利息及违约金;要求王某承担其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以及本案诉讼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向某银行领用信用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五条“商业银行与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规定,王某愿意接受相关条款的约束,同时某银行也同意向其核发信用卡,由此双方就信用卡的申领、使用及收回即形成了信用卡合同法律关系,双方均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履行权利义务。
王某未按期足额偿还信用卡透支款,应承担违约责任。某银行要求王某偿还欠款本金、逾期利息的诉请,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予以支持。
关于某银行主张的违约金,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三条违约金和服务费用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取消信用卡滞纳金,对于持卡人违约逾期还款的行为,发卡机构应与持卡人通过协议约定是否收取违约金,以及相关收取方式和标准”的规定,本案中某银行与王某在信用卡领用合约中约定了滞纳金,未约定违约金,因此对于某银行的违约金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某银行主张的律师费,符合双方的约定,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
在使用信用卡消费时,持卡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坚持理性消费,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尽量避免超额消费、超前消费,做到及时还款,珍惜信用,谨慎刷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来源: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