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为大家分享了2022年主观题刑诉和商法的真题回忆版和答案解析,收到了不错的反馈。
今天为大家带来的是【2022年主观题刑法真题】回忆版和参考答案。
案情
王某与郑某成立了一家公司,但经营不善,一直亏损。某日,二人合谋骗取银行贷款,王某让郑某伪造各种贷款材料,郑某伪造了部分材料,同时欺骗某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让保险公司对其贷款提供保险,保险公司未能识破骗局而同意。王某与郑某从银行取得600万元贷款后逃匿。贷款到期后银行向保险公司追偿,保险公司就银行贷款本息进行了赔付,事后查明,王某对郑某欺骗保险公司的事情完全不知情。(事实一)
王某与郑某逃往外地后,侵入陈某所有的长期无人居住的住宅内,在该住宅,生活多日。(事实二)
某日,王某趁郑某熟睡时打开郑某的手机支付宝,发现支付宝余额有3000元,而且支付宝绑定了一张银行卡。王某将郑某银行卡中的2万元转入郑某的支付宝余额,然后从支付宝余额中将2万元转入自己的支付宝,并删除了郑某手机上的相关短信和信息。(事实三)
次日,郑某发现银行卡里少了2万元,就问王某,王某矢口否认。郑某将王某反锁在一个房间内近50个小时,不让王某吃喝。待王某无力反抗后,郑某逼迫王某未果,遂将王某从二楼推下,致使王某重伤,郑某随后逃走。(事实四)
答案与解析
问题一:有一种观点认为王某与郑某仅仅构成保险诈骗罪,另一种观点认为他们构成保险诈骗罪与贷款诈骗罪的牵连犯,应从一重罪处罚。说明两种观点的理由与缺点。还有你自己的观点?
参考答案:
好家伙,很多考生都表示被这第一问给问懵了,这道题是典型的刑法观点展示的题目,也是近几年的流行趋势,你会在接下来的问题中屡见不鲜。言归正传,接下来是答案解析。
第一种观点:行为人仅成立保险诈骗罪。首先,行为人对保险公司构成保险诈骗罪,保险公司如果知道他提供的是虚假材料的话,就不会给他提供债权的担保,所以他骗取保险公司提供担保本身就是骗取了一种财产性利益,最后保险公司也赔付,遭到了损失,行为人对保险公司构成保险诈骗罪。再者,行为人欺骗银行,本身银行如果知道他不打算还贷的话,也不会给他发放贷款,所以骗取了银行的贷款,银行一开始有贷款损失,但是银行的损失后来通过保险公司赔付给挽回了。所以第一种观点认为银行最终没财产损失,他对银行不成立贷款诈骗罪,那他就只对保险公司构成诈骗罪。
第二种观点:行为人对保险公司成立保险诈骗罪(手段行为),对银行成立贷款诈骗罪(目的行为)牵连犯,择一重处罚。理由是保险公司和银行都有损失,保险公司损失的就是一开始处分的与担保的有关的财产性利益,而且保险公司最后也赔付了钱款。那么银行损失的是处分给行为人的贷款,只不过是银行后来走途民法的途径,把自己的损失给挽回了,不能认为银行没有损失,损失挽回和没有损失是两回事,因此,行为人对保险公司、银行都构成犯罪,但两个罪在司法实践中,现在并发概率较高,有手段目的的牵连犯关系。法考命题人认为可以按照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
你自己的观点可以选择其中的一种,并且充分阐述理由,橙子哥的观点是仅构成贷款诈骗罪一罪。
问题二:两人逃匿后跑到陈某长期无人居住的房子里生活了一段时间,是否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参考答案:
第一种观点:非法侵入住宅罪保护的法益是他人住宅的安宁权。按照这种观点,由于陈某的住宅长期无人居住,王某与郑某进入该住宅内居住,没有侵犯陈某住宅的安宁权,因此,二人的行为不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第二种观点:非法侵入住宅罪保护的法益是他人的住宅权。只要未经户主许可而进入其住宅的,都是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按照这种观点,王某与郑某未经陈某的许可而进入其住宅内居住,侵犯了陈某的住宅权,二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问题三:王某趁郑某睡着了,将他支付宝绑定的银行卡里的2万元钱转自己卡里,并把短信删除了。有人认为是盗窃罪,有人认为是信用卡诈骗罪。两种观点的理由分别是什么?
参考答案:
第一种观点:为王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理由是王某利用郑某手机支付宝与银行卡的绑定关系,将郑某银行卡中的2万元转入到郑某的支付宝余额,再将郑某支付宝余额中将2万元转入到自己的支付宝中。由于这2万元源自于郑某的银行卡,王某将郑某银行卡中的2万元转出的行为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因此,对王某应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该观点的不足之处在于:首先,王某将郑某银行卡中的2万元转入到郑某的支付宝,这一行为只不过是将郑某银行卡里的钱变成了支付宝账户里的钱,郑某并没有财产损失,因此,王某的这一行为并不构成犯罪。其次,王某将郑某支付宝余额中将2万元转入到自己的支付宝中,王某的这一行为并没有利用郑某银行卡的信息资料(账号+密码),不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因此,王某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第二种观点:王某构成盗窃罪。理由是王某将郑某银行卡中的2万元转出到郑某的支付宝的这一行为并没有使郑某遭受财产损失,真正使郑某遭受财产损失的是将郑某支付宝里的2万元转出到王某的支付宝。王某完全违背郑某的意志,通过平和手段,将郑某支付宝里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占有,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盗窃罪。第二种观点更为合理。
问题四:郑某醒来后发现此事,询问王某,王某拒不交代,郑某将王某反锁在房间50小时并且不给饭吃,王某仍不交代,郑某就将王某从二楼推下致其重伤后逃匿。有一种观点认为应当直接构成故意伤害罪,问这种观点的理由和你的看法?
参考答案:
第一种观点:《刑法》第238条第2款后半段规定“非法拘禁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本案中,郑某将王某反锁在一个房间内近50个小时,郑某的行为侵犯了王某的人身自由权,构成非法拘禁罪。郑某将王某从二楼推下,致使王某重伤。郑某属于在非法拘禁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伤残,对郑某应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该观点的不足之处在于:“非法拘禁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属于法律拟制。要求必须是非法拘禁之外的暴力,过失导致被害人伤残的,才能拟制为故意伤害罪。而本案中,郑某逼迫王某未果,遂将王某从二楼推下,致使王某重伤。郑某属于在非法拘禁过程中另起伤害故意而实施的故意伤害行为。由于郑某对王某的伤害结果是出于故意而非过失,所以不能适用该拟制性规定。对郑某应以非法拘禁罪和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实行并罚。橙子哥也赞成这种观点。
结语
通过发生在今年3月的2022年法考主观题真题我们清楚的看见,刑法的主观题的观点展示已经是主要考查方向了,也希望各位考生在日后的复习中要培养主观题的思辨思维,如果只是以记住和背下来作为目标,那么只能经受得起客观题的考验,主观题实际上考的还是你对于不同观点的分析和见解。
有需要近5年法考真题和2022年主观题回忆版的同学可以点个关注领取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