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乙方承租甲方可依法出租的厂房 (包括仓库)及土地使用权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出租厂房及场地情况
- 甲方出租给乙方的厂房 (包括仓库)及土地使用权座落在 (以下简称该厂房及土地使用权)。该厂房及土地使用权面积为 平方米。
- 甲方作为该厂房的房地产权利人及土地使用权人与乙方建立租赁关系。签订本合同前,甲方已向乙方出示该厂房及土地使用权的权证证明。
- 该厂房原规划设计的使用性质为工业用房。
第二条 租赁使用性质和生产用途
- 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厂房及场地严格按照经核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和该厂房原规划设计的生产使用性质,用于从事建筑砖加工的产品生产。
- 乙方保证,在租赁期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或未按规定经安全生产监管、消防等有关部门批准,不擅自改变该厂房规划设计的生产使用性质,从事上款约定之外的其它产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条 交付日期和租赁期限
- 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于 年 月 日前向乙方交付该厂房及土地使用权。租赁日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 租赁期满,乙方应如期返还该厂房及土地使用权。乙方需继续承租的,则应于租赁期届满前3个月,向甲方提出续租的书面要求,经甲方同意后,双方应重新签订厂房及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
第四条 租金、支付方式和限期
- 甲、乙双方约定,该厂房年租金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五年合计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
- 乙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日内向甲方支付第一年租金。以现金或者转账方式支付当年的租金。剩余合同期内,租金每年支付 元(大写: 元整),应在每年 月 日之前付清。逾期支付的,则乙方需承担年租金的20%的违约金责任。
第五条 费用承担
租赁期间,使用该厂房及土地使用权所发生的水、电、税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厂房及土地使用权的使用要求
- 甲、乙双方约定,租赁期间,该厂房和有关附属设施有损坏或故障时,由乙方负责维修,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 租赁期间,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维护该厂房和有关附属设施。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拆除厂区内任何建筑和设备,如乙方擅自拆除厂区内任何建筑和设备,则应按2300元/每平米或设备估值赔偿。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厂房和有关附属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的,其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 租赁期间,乙方应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甲方有权对该厂房进行检查。凡发现乙方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甲方有权书面告知乙方,责令乙方进行整改。如乙方在租赁期间发生人身安全事故,则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 乙方增设变电设备,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 乙方在租赁厂房期间,需对厂房进行装修,装修费用由乙方承担。需要其他装修的,必须经甲方书面同意,费用由乙方负担。合同期满后,承租人不能拆除任何装修物品,上述装修物品无偿归甲方所有。
第七条 厂房及场地返还时的状态
除甲方同意乙方续租外,乙方应在本合同的租期届满后10日内返还该厂房及土地使用权和有关设施设备,未经甲方同意逾期返还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人民币 元/平方米向甲方支付占用期间的使用费。
乙方返还该厂房及土地使用权和有关设施设备,应当符合正常使用后的状态。返还时,甲方有权进行验收。
第八条 合同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不退还乙方已支付的租金:
- 乙方不交付或者不按约定交付租金达15天的;
-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改变该厂房及土地使用权用途或者转租的;
-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不承担维护责任致使该厂房严重损坏的;
-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将该厂房进行装修或改变建筑结构的;
- 承租人在该厂房及场地进行违法活动的。
甲、乙双方同意在租赁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自动终止,甲方按照实际租金按租赁天数计算,退还乙方租金。 乙方不得向甲方索要额外的赔偿。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 该厂房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提前收回的。
- 乙方在租赁厂房期间,遇如政府部门对该厂房拆迁或依法征用,则本租赁合同自动终止。同时,乙方将地上建筑物补偿权无偿转让给甲方。
- 该厂房在租赁期内被鉴定为危险厂房,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毁损、灭失的。
第九条 其它规定
-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由双方先行友好协商;如协商不成时,可以向 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 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负责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电话: 电话: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