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有关信用卡的解释,2021年信用卡诈骗新规

作者:北京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研究员 赵子博

近日,全国首例利用信用卡非法套现、采取虚假报案等方式骗取赔退款的复合型诈骗案成功告破。据悉,在该案中,犯罪团伙利用POS机进行信用卡虚假交易、非法套现9700余万元,同时通过虚假报案、否认交易等方式,骗取银行、保险公司、第三方支付等金融机构赔退款300余万元,作案地横跨多个省区市,总案值逾亿元。

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属于经济犯罪,不只侵害个人财产法益,而且破坏国家经济秩序,侵害国家法益及社会法益,事关防范金融风险。按照我国新时期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研究经济犯罪中最多发的信用卡诈骗犯罪非常重要。

一方面,准确把握信用卡诈骗犯罪的立法原意。近年来,信用卡诈骗犯罪数量及涉案金额骤增,导致经济损失的增加乃至金融体系的破坏。我国现行刑法规定了信用卡诈骗罪。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信用卡诈骗罪中信用卡的概念范围还包含借记卡。之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8修正)》。由此,信用卡诈骗犯罪法律法规体系已初步建立。正确理解与适用刑法信用卡诈骗罪及有关条文,并解决刑事司法实践中的疑难问题成为防控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关键措施。

另一方面,准确做好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司法适用。信用卡诈骗犯罪类型很多,既包括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以及恶意透支等行为,也有与其他犯罪行为交织在一起,必须适用其他罪名的犯罪,例如利用信用卡骗取赔退款的复合型诈骗案等。可以说,在理解相关立法原意的基础上,准确适用法律,决定着打击信用卡诈骗犯罪的最终效果。具体而言:

对于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司法适用。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中的犯罪主体应当是指银行登记的信用卡持卡人,对于恶意透支的认定,则是持卡人须有逃避银行催收的情形,即发卡银行事实上已经实施了催收行为,除非持卡人能够提供符合法律规定及逻辑常理的合理辩解,否则发卡银行的催收行为应当推定为有效。换言之,构成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应从透支前申领、透支时使用和透支后还款表现三方面综合认定;同时要充分听取被告人一方的合理辩解,排除因客观因素导致不能归还透支钱款的情况。

对于拾得他人信用卡使用行为的司法适用。行为人拾得他人信用卡和密码后,隐瞒其既非持卡人也未经持卡人同意或者授权而使用的真相,实施了欺骗行为,使银行产生认识错误并处分了财产,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基本构造。使用他人遗忘在ATM机中信用卡,其实质就是冒充持卡人进行取款的冒用行为,完全符合冒用他人信用卡的特征,均成立信用卡诈骗罪。

对于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的司法适用。根据《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8修正)》中将“骗取信用卡并使用”行为界定为冒用他人信用卡,属于信用卡诈骗罪。具体司法适用中,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要有交付信用卡的行为。二是交付行为并不是必须具有处分意思,即行为可以为实质上的交付也可以为形式上的交付。三是交付的对象是信用卡而不是卡内财物。

值得关注的是,对于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刑法明确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认定为盗窃罪。在司法适用时,“盗窃信用卡并使用”应当与信用卡诈骗明确区分开来。一方面,“盗窃信用卡并使用”行为无论是将信用卡用于ATM机或特约商户POS机,均统一认定构成盗窃罪;另一方面,“盗窃信用卡并使用”也应包含盗窃并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卡,“使用”行为不仅包括信用卡基本功能的使用,还包括在互联网、通讯终端使用。(赵子博)

来源: 经济日报

飞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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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早晚都要处理自己的生活经验,需要说点实话,遇到跟经验相通的东西,那种震动自然就会替你分辨好坏是非。很久以后才明白,人需要、也只能活在自己的历史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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