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即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常见的情形有“劳动合同到期没有续签、用人单位提出协商解除、劳动者提出辞职”等。此时,劳动者的工资应该在什么时候发?
实践中的做法很多,有些用人单位是离职当天全部结清,有些用人单位是仍按正常的时间发放,还有些用人单位要求按其他时间发放。
那么,这些做法,哪一种才是正确?其实国家和地方早有明确规定。
(注:本文讨论的主要是发放周期为“自然月”的工资)
一、国家层面的规定,离职当天付清
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二、广东省的规定,离职当天付清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2016年修正)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当日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
(注:广东省的规定与国家规定完全一致,其他大部分省份也基本和国家规定一致,具体以本省的工资支付条例为准)。
三、深圳的规定,离职后3个工作日内付清。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19修正)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员工的劳动关系依法解除或者终止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工资,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工资,可以在约定的支付日期支付。”
即,深圳地区规定:
1.支付周期不超1个月的,应当在离职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发;(即,发放周期为自然月的工资,应当在离职之日3个工作日内付清)
2.支付周期超过1个月的,可以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发。
(注:深圳是特区,有特区立法权,法律规定相对特殊,需要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