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124条,餐饮单位采购未经检疫

编者荐语:

如何确定餐饮单位的索证索票义务?本文建议,要结合总局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来理解《食品安全法》第53条第1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之规定。

案情

2019年4月10日,甲县食品监管部门执法人员对个体工商户A餐饮店购进的生产批次为20181201的酱油监督抽检,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结论为不合格。该店对不合格检验报告未申请复检。食品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查明,涉案批次酱油未超过保质期、标签标识未违法、产品外观也未见异常。还查明,A餐饮店共购进涉案批次酱油7瓶,5瓶用于监督抽检,2瓶用于餐饮食品加工已用完,均系A餐饮店从甲县B食品经营商购进,已索取留存该食品经营商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执照的复印件和购货票据,但没有索取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B食品经营商又是从甲县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X食品生产厂直接购进。

分歧

对A餐饮店怎样适用法律处罚,执法人员的处理意见不同:

第一种意见认为,A餐饮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酱油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应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24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处罚。

还认为,A餐饮店未索取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的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第53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应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26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给予处罚。

然后应对A餐饮店的以上两个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后,合并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A餐饮店虽然违反《食品安全法》第34条第(四)项,但是没有违反《食品安全法》第53条规定,且是从有合法资质的供货商购进涉案食品,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购进食品是不合格的,因此对A餐饮店可以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36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给予免予处罚。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原因如下:

首先,《食品安全法》第53条第一款对食品经营者查验义务的履行方式作出了多种规定,规定食品经营者可以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检验合格证来履行查验义务,也可以查验其他合格证明来履行查验义务。那么什么情形下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什么情形下应当查验其他合格证明?这应当根据法规规章或者国家食品监管部门的有关规范性文件来确定。

其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市场监管总局2018年第12号公告)对餐饮服务者采购食品时的查验义务履行作出了具体、清楚的规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 “6.3.1随货证明文件查验”对餐饮服务者从食品生产者、食品销售者、食用农产品个体生产者、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集中交易市场等不同渠道购进食品或食用农产品等作出了不同的查验要求。其中6.3.1.2规定“从食品销售者(商场、超市、便利店等)采购食品的,查验其食品经营许可证等;采购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查验其营业执照等。”6.3.1.8规定“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应留存每笔购物或送货凭证。”本案的A餐饮店购进涉案批次酱油时,已索取销售商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和购物票据,符合以上规定。同时涉案批次酱油外观未见异常、未超出保质期,标签标识也未违法,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6.3.2.1外观查验”对食品外观的要求。因此,A餐饮店没有违反《食品安全法》第53条规定,并已履行法定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可以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36条免予处罚。

综上所述,对本案A餐饮店可以免予处罚。同时,从保障公众饮食安全、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食品监督抽检工作目的出发,甲县食品监管部门应当沿着不合格食品销售来源这条线索,追根溯源对生产出不合格食品的甲县X食品生产厂和销售出不合格食品的甲县B食品经营商立案调查和依法处理。强化对违法食品源头的惩处打击,才有利于发挥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作用,才能更好地加强食品安全监管。

来源:食药法苑

发布单位:中国工商出版社 新媒体部(数字出版部)

餐饮店采购食品未索取检验合格证,是否一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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