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索赔案例,施工索赔案例分析

近日,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人民法院龙桑寺人民法庭审理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判决雇主赔偿雇佣工人160余万元。


案情简介


去年,贾刚(化名)在天津市某区承揽了平房民宅工程,郑峰(化名)是贾刚雇来的工人,双方形成劳务关系。一天早上,郑峰与贾刚等人在施工现场开始吊装房梁,贾刚在现场负责指挥,并在房顶固定房梁,郑峰和另一名工人在地面负责把房梁的绳索加固好。当第二个房梁吊到房顶停落后,房梁头向下翻了180°,坠落地面直接砸到郑峰头部,造成郑峰重度颅脑损伤,四肢肢体瘫痪。

后来,郑峰将贾刚起诉至法院,诉称原、被告是雇佣关系,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其它费用,共计180余万元。诉讼过程中,法院委托某司法鉴定对原告是否构成伤残、伤残等级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郑峰重度颅脑损伤,构成一级伤残。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施工中的安全设施、设备应由雇主提供,雇主负有对施工进行安全管理的责任。本案中,吊装的房梁在房顶停落后,施工人员应该做到安全处理,不能让房梁坠落地面。而房梁却坠落地面砸伤原告,原告并无故意或重大过失,故不能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决被告贾刚赔偿原告郑峰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60余万元。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表示,目前在劳务关系中,大量存在着个人之间提供与接受劳务的行为,其中存在提供劳务者安全劳动的意识较差、对接受劳务者疏于管理等问题,这些问题直接导致了个人之间劳务关系争议案件的高发。对于接受劳务者来讲,一方面要组建专业用工团队,为提供劳务者购买保险,对提供劳务者予以专业保障,在事故发生后,可减轻接受劳务者的赔偿压力。另一方面在用工过程中,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指导,安全措施要到位,并及时提醒。对于提供劳务者来说,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遵守约定,具有防范意识,并做好防护措施,尽量减少不必要的损害发生。

济南生活频道全媒体记者:孙江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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