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经济特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通过,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赋予了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民事公益诉讼主体资格,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条例》回应了消费领域的多个热点问题,明确经营者保护“一老一小”义务,设置了老年消费者购买保健类产品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同时强化网络交易经营者义务,针对“刷好评”“刷流量”等新型网络虚假宣传行为,具体列举并予以禁止。此外,《条例》还规范了预收款经营行为,加强预收款合同管理,鼓励运用区块链技术,通过数字人民币支付、第三方担保等方式,为预收款存储、消费、使用提供保障。
未来,深圳市消委会将在消费领域充分发挥更大作用。《条例》明确要求有关行政部门、行业组织和经营者等支持、配合消委会处理消费者投诉;消委会应当每年开展监督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报告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部门;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答复消委会的反映、查询,研究、采纳消委会提出的合理建议,并及时反馈相关违法行为线索的处理结果。
(作者:深圳特区报记者 程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