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有家进出口企业专程找我咨询,说他们有一票进口货物转海关缉私局了,据说不仅要补税,还要罚款,问我应该怎么办?我就说: “你得把事情的全过程告诉我,我才知道该如何处理。”事情原来是这样的:
该公司是一家电子产品的生产企业,长期以一般贸易方式从国外进口电器元件,该电器元件经海关查验后,认为其归入的税号不准确,就要求该公司以海关认定的税号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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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一年之后,该公司再次向海关申报后,被审单中心将报关单挂起,经联系审单中心,挂起的原因是海关认为其归入的税号不正确,要求其按照审单中心归入的税号申报,于是该公司删单重新按照海关认定的税号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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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就在2018年11月,税管中心发来核查的通知,要求现场海关对该公司一票进口的电器元件重新确定归类,经现场海关重新认定,确认该票进口电器元件归类错误,海关新认定的税号税率高于原税号,由于补税金额超过2000元,于是就转缉私处理。
缉私局收到现场海关线索移交后,按照规定和程序,调阅了该企业两年的进口数据,最后认定该项电器元件的造成的漏税有20万。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分别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其中 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处漏缴税款30%以上2倍以下罚款。也就是说企业不仅要补税20万,最低也要缴纳6万的罚款, 如果罚款超过10万,根据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237号令),企业虽然不会降为失信企业,但企业也会将要 从AEO高级认证降为一般认证企业。
企业对于此事是倍感冤枉,因为该企业申报进口的商品税号为海关认定的,并非是企业自行归入,而海关现在又认定该税号错误,企业认可海关的补税行为,而不认可海关给予的罚款。对于企业的冤枉与诉求,我专程与海关缉私部门进行协商。
缉私局认为:首先现场转来的线索,是现场经过进一步核实而确认的商品税号,企业对于该商品税号也予以认可无误。其次该企业提出该税号为海关认定,因企业无法提供证据,无法确认目前申报的税号为海关认定的。最后所有证据均表明该企业有两年的漏税行为。
鉴于商品归类有着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我在业务现场工作时,有一家企业的进口商品,曾经被三位海关查验人员给了三个商品税号,搞得企业无所适从。因此,针对税号问题我再次与缉私部门进行深入研讨。缉私局也承认,当前经常会有海关重新认定的税号,之后又形成补税的案件。缉私局也觉得企业冤枉,但由于企业没有证据,所以也只能依归处理。
不过他们指出: 如果企业在两年之内,该电器元件进口时经海关查验过,而且查验指令为确定商品归类,那么,如果海关并没有对此商品税号提出修改,就可以从该票进口货物之后的漏税款不作为处罚基数。再有就是最好能拿出当初海关审单中心让企业修改税号的证据,这样也只是补税。
在此,提醒进出口企业, 如果您对进出口的货物商品税号正确性没有把握,最好提前做一下归类预裁定。 如果在进出口申报或者查验时,海关予以重新认定了税号,您一定保存好海关修改的证据,不然等到税管中心核查或者海关稽查,您或许就会向这家企业一样,也成为新的“窦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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