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无精神不立,城无精神不兴”。2023年以来,衢州两级法院在审理涉及见义勇为、公序良俗、公共利益及人格权益等案件时,亮明立场、辨明方向,通过个案彰显司法拒绝“和稀泥”的公正担当,回应人民群众对公正司法的新要求、新期待。衢州中院从中精选十个典型案例,并附原创漫画,以“小案例”阐释“大道理”、护航“大安宁”、熔铸“大民生”,彰显司法弘扬真善美、鞭笞假丑恶的鲜明立场,积极引领时代新风尚,努力促进法安天下、德润人心。
今天推出第五期,陈某林与顾某、陈某兵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自由和权利的行使应有“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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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林承包了63.5亩土地种植莲藕,被告顾某、陈某兵分别在藕田西部、西北部种植水稻。2022年7月21日、7月23日,被告两家分别对其稻田开展除草剂“飞防”作业,利用无人飞机喷洒除草剂;7月23日下午,原告发现自家藕田受害,便找顾某、陈某兵协商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后,原告向有关部门投诉,反映藕田莲藕药害。经农业部门现场技术鉴定:鉴定区域莲藕生长异常为除草剂中毒相关密切,与7月21日周边稻田无人机“飞防”作业药液漂移沉降相关密切,不排除7月23日周边稻田无人机“飞防”作业药液漂移沉降对莲藕产生叠加药害影响。因三方无法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陈某林将顾某、陈某兵诉至法院。
为确认两次无人机喷洒作业是否对藕田造成药害影响及影响受损的比例,法院启动司法鉴定程序。经鉴定,两次无人机喷洒作业确对莲藕产生叠加药害影响,其中,顾某使用无人机喷洒除草剂导致藕田药害是主因,影响受损比例大约70%至90%;陈某兵使用无人机喷洒除草剂对藕田造成二次伤害,影响受损比例大约10%至30%。陈某林的藕田在两次叠加药害影响下损失16万余元。法院根据过错比例,综合考量风力风向、田地位置、受损程度、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顾某、陈某兵分别承担80%和20%的赔偿责任。
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自由和权利。这是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行使的“边界”。本案中,两被告利用无人机开展除草剂“飞防”作业,导致原告藕塘莲藕受损,该除草剂的“越界”造成了原告权利损害,也是两被告权利行使的“越界”,应承担不利法律后果。相比传统人工模式,无人机喷洒农药,具有成本低,效率高等优点,是近年来应用较广的一项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新兴技术,但与此同时,无人机作业缺乏监管、技术操作不规范常常“闯祸”“越界”,导致邻近种植户受损。该案判决提醒农业机械使用者规范作业,充分考虑天气、风向等综合因素及相邻土地的种植情况等,及时通知相邻人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确保依法行使权利不“越界”。
配图:小雷法漫工作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