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拒绝离职公司摆钟馗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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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日网络消息,去年12月,上海某公司以员工戴女士“沟通障碍”为由,不给戴女士安排工作,但是又不解除与戴女士的劳动合同。戴女士已经在该公司工作两年多。为了迫使戴女士主动离职,公司安排其他员工在戴女士的工位周边摆放多个钟馗画像和“妖怪”字样的桌牌。针对此事,戴女士已经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了仲裁。
该公司的行为让人感到莫名其妙!既然认为戴女士存在“沟通障碍”的问题,为什么不主动与戴女士解除劳动关系,而是要采取一种离奇怪异的方式来迫使戴女士主动离职?
无利不商。该公司之所以这么做,至少应包含两种意思:
其一,规避因与戴女士解除劳动合同而需向戴女士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律规定。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戴女士在该公司工作两年多,如果工作年限未超过两年半,则该公司解除戴女士的劳动合同需向戴女士支付两个半月的工资。
其二,迫使戴女士违约。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如果戴女士在服务期内主动辞职,则戴女士违约,需向该公司支付违约金。
在明确了该公司迫使戴女士离职的相关原因后,再来看该公司对戴女士采取的怪异行为。该行为已经触犯了相关法律规定。
其一,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相信在戴女士与该公司的劳动合同中,不会约定公司可以对员工采取上述怪异行为。
其二,违反《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第一、违约。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该公司的行为明显违约。第二、侵权。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该公司在戴女士的工位摆放钟馗画像和“妖怪”字样的桌牌,是对戴女士的侮辱,侵犯了戴女士的名誉权。
其三,符合《刑法》侮辱罪的规定。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了侮辱罪,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相对于公司而言,戴女士处于弱势地位,那么戴女士应当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呢?
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依据该规定,戴女士可以采取的措施有4种:1.调解;2.仲裁;3.提起诉讼;4.协商解决。
戴女士采取的措施是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依据《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戴女士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自诉诉讼,起诉公司及相关员工涉嫌侮辱罪。由于侮辱罪是“告诉的才处理”,必须要戴女士自己向法院起诉。当然戴女士也可以不追究公司及相关员工的刑事责任,只向法院起诉公司和相关员工侵权、公司违约的民事诉讼。
此外,如果不向法院起诉,还可以依据《劳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第九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侮辱劳动者的,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何帮助戴女士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您有什么好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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