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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信用卡消费已经司空见惯的今天,有关信用卡的民事纠纷案件也越来越多。
6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该《规定》对信用卡透支、伪卡交易、网络盗刷等民事纠纷案件做了相关规定。至此,上述这些一直让大家困惑不已的热点问题,终于有了最权威的解释。
根据《规定》第一条,持卡人与发卡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特约商户等相关主体之间因申领、使用银行卡等行为产生的民事纠纷,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银行卡民事纠纷,包括借记卡和信用卡纠纷。
其中,针对信用卡透支行为,《规定》分别对“全额支付利息条款的效力”、“过高利息、复利、违约金的调整”、“诉讼时效中断”等情况作出界定。《规定》显示,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偿还信用卡透支款并已偿还最低还款额,其主张按照未偿还透支额计付记账日到还款日的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而发卡行对“按照最低还款额方式偿还信用卡透支款、应按照全部透支额收取从记账日到还款日的透支利息”的条款未尽到合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持卡人主张按照未偿还透支额计付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此外,发卡行虽尽到合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但持卡人已偿还全部透支额百分之九十,持卡人主张按照未偿还数额计付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同时,发卡行请求持卡人按照信用卡合同的约定支付透支利息、复利、违约金等,或者支付分期付款手续费、违约金等的,对于未超过年利率24%的数额,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超过年利率36%的数额,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于超过年利率24%,未超过年利率36%的数额,持卡人自愿支付后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每日经济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