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你真的够了解吗?
【非法集资的定义和基本特征】
非法集资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
非法集资行为需同时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特征要件具体为:
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是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是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非法集资人的法律责任】
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
我国《刑法》中,非法集资根据主观态度、行为方式、危害结果等具体情况的不同,构成相应的罪名,其中最主要的是《刑法》中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第192条集资诈骗罪。
【非法集资的常见手段】
承诺高额回报
不法分子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人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人遭受经济损失。
编造虚假项目
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开展创业创新等幌子,编造各种虚假项目,有的甚至组织免费旅游、考察等,骗取社会公众信任。
以虚假宣传造势
不法分子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聘请明星代言、名人站台,在各大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发布广告、在著名报刊上刊登专访文章、雇人广为散发宣传单、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制造虚假声势。
利用亲情诱骗
有些类传销非法集资的参与人,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编造自己获得高额回报的谎言,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使参与人员迅速蔓延,集资规模不断扩大。
典型非法集资活动的“四部曲”:
画饼——造势——吸金——跑路
如遇以下情形的“理财”“保险”产品,务必提高警惕:
一是以“看广告、赚外快”“消费返利”为幌子的;
二是以境外投资股权、期权、外汇、贵金属等为幌子的;
三是以投资养老产业可获高额回报或“免费”养老为幌子的;
四是以私募入股、合伙办企业为幌子,但不办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的;
五是以投资虚拟货币、区块链等为幌子的;
六是以“扶贫”“互助”“慈善”等为幌子的;
七是在街头、商场、超市等发放广告传单的;
八是以组织考察、旅游、讲座等方式招揽老年群众的;
九是“投资、理财”公司、网站及服务器在境外的;
十是要求以现金方式或向个人账户、境外账户缴纳投资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