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邀嘉宾: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余春生
主 持 人:首席记者何明霞
本期主题:某个案件一旦触犯到刑法,就说明其社会危害性较大,会涉及到刑事责任的追究,但是刑法同时也规定了有关刑事犯罪追诉期限的问题。何为刑事犯罪追诉期?追诉期限是如何计算的?哪些情况下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本期“举案说法”栏目就这些问题进行分析探讨。
典型案例:1998年11月,赵某将与其同居女友的3岁儿子以3000元卖给他人。案发后,赵某畏罪潜逃,河南省三门峡警方对其网上追逃。1999年1 月,警方将被拐卖的男孩解救。
20多年来,赵某为了逃避罪责,潜逃至广州并隐姓埋名,以打零工为生,直至2019年3月被广州警方抓获。三门峡市湖滨区检察院受理此案后,赵某的辩护人提出,此案已过追诉期,建议检察机关不予起诉。
办案检察官认真审阅卷宗材料,细心甄别20年前的证据信息,认为赵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对其提起公诉。近日,湖滨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20年前涉嫌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赵某提起诉讼,法院以拐卖妇女儿童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赵某当庭忏悔服判,表示不上诉。目前,此判决已生效。
【律师说法】
主持人:结合上述案例,简要谈谈刑事犯罪追诉期的概念。
余春生:刑事犯罪追诉期即为追诉时效,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有效期限的制度。超过法定追诉期限,司法机关不得再对犯罪人进行追诉,已经追诉的,应撤销案件或不起诉,或终止审判。
追诉期限主要分为以下几种:
法定最高刑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即刑法对该犯罪分子所犯罪行规定的刑罚,最高刑不超过5年有期徒刑的,在5年之内没有追究刑事责任的,期满后不再追究;
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
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就上述案件而言,若赵某的犯罪情形适用于以上情形,人民检察院应对赵某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若已经提起公诉的,检察院应当撤回公诉、人民法院应当终止审理。
主持人:追诉期限是如何计算的?
余春生:追诉时效的计算主要为以下几种情况:一般犯罪追诉期限是“从犯罪之日起计算”。所谓犯罪之日,是指犯罪成立之日。上述案件中,赵某的犯罪成立之日即为其于1998年11月拐卖儿童的犯罪行为实施的日期。
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追诉时效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即只要构成新罪,追诉时效中断后,时效起算的时间为“犯新罪之日”。
主持人:根据法律规定,哪些情况下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
余春生:我国犯罪处罚不受追诉时效限制的有两种情况: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犯罪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上述案例中,赵某在案发后畏罪潜逃, 河南省三门峡警方对其网上追逃,20年以来,赵某逃避罪责、逃避侦查与审判,潜逃至广州并隐姓埋名,以打零工为生,直至2019年3月被广州警方抓获。其行为属于上述不受追诉期限制的第一种情形,因此,本案件不属于已过追诉期的情形,湖滨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赵某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并无任何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