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性定价收费,以《甘肃省司法鉴定收费项目与基准价目录》规定的执行标准为基础。不得上浮,下浮不限。对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司法鉴定案件,,按不高于《甘肃省司法鉴定收费项目与基准价目录》标准上浮30%幅度内收取。常见人身损害司法鉴定收费如下:
序号 | 项目 | 单位 | 基准价(元) | 释义及备注 |
1 | 损伤程度鉴定 | 例 | 1100 | 鉴定人体损伤的程度,即伤情评定(不包括精神损伤程度鉴定)。仅对体表损伤程度进行鉴定的,应减收50%的费用。 |
2 | 伤残程度评定 | 例 | 1100 | 评定因人体损伤导致的残疾程度(不包括精神伤残程度评定)。 |
3 | 伤病关系鉴定 | 例 | 1000 | 被鉴定人有基础疾病的鉴定必做项目。评定损伤与疾病的因果关系及其程度,或损伤与疾病在人身损害后果中的原因力大小(精神科除外)。 |
4 | 后续治疗项目和时限评定 | 例 | 600 | 评定被鉴定人伤病(精神科除外)治疗终结后,所需的继续治疗、再次手术、康复、使用临床辅助器具(包括更换周期)等合理的后续治疗项目及时限。 |
5 | 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 例 | 700 | 评定被鉴定人因伤、病(精神科除外)是否存在护理依赖及其程度。 |
6 | 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 | 例 | 600 | 评定被鉴定人因伤、病(精神科除外)产生的误工、营养、护理的时间,即“三期”评定。评定“三期”中的任何一项、二项或三项,均按照同一标准收取一笔费用。 |
7 | 医疗费合理性评定 | 例 | 700 | 评价伤病人员已发生的前期医疗费的必要性、合理性(精神科除外)。 |
8 | 损伤形成时间推断(新旧伤鉴别) | 例 | 1500 | 推断损伤形成的时间,鉴别新伤、旧伤。 |
9 | 医疗损害后果评定 | 例 | 1500 | 评定诊疗活动对患者造成的损害后果。 |
10 | 医疗过错评定 | 例 | 5000 | 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是否存在过错。同一患者经不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诊疗的,只收取1次鉴定费用。 |
11 | 医疗过错与损害的因果关系评定 | 例 | 2000 | 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与患者的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判断原因力大小。同一患者经不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诊疗的,只收取1次鉴定费用。 |
12 | 笔迹形成方式鉴定 | 项 | 1000 | 判断检材上的笔迹是否通过直接书写形成。 |
13 | 笔迹同一性认定 | 项 | 1000 | 在已经确定检材上的笔迹形成方式的前提条件下,比对检材笔迹与样本笔迹是否为同一人书写,每增加一个样本增加50%。 |
14 | 印章印文形成方式鉴定 | 枚 | 1000 | 判断检材上的印文是否通过印章直接盖印形成。 |
15 | 印章印文同一性认定 | 枚 | 1000 | 在已经确定检材上的印文形成方式的前提条件下,比对检材印文与样本印文是否为同一枚印章盖印。 |
16 | 印刷文件制作方式鉴定 | 件 | 1200 | 判断检材文件通过何种方式(打印、复印、印刷、传真等)制作,或进一步判断该检材文件是通过何种办公机具或印刷机具制作。 |
这里特别注意,自2023年开始,甘肃省司法鉴定机构不得直接对后续治疗费进行鉴定,只能就后续治疗项目和时限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