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记者 孙满桃)疫情期间,通过手机端或电脑端观看直播成为居家隔离不可或缺的娱乐方式。各大网络直播平台提供了诸如游戏,在线聊天,个人演唱等多种直播内容。
但在观看直播之余,网络直播平台中的版权问题,也越来越多的爆发出来。网络主播对直播是否享有著作权?网络直播中播放音乐是否侵权?
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侯荣昌认为,有些网络直播的内容是与粉丝进行聊天互动、直播日常生活等,这种直播不具有独创性,不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有些网络主播可能会表演自己编写的歌曲、舞蹈、视频等内容,这种直播内容体现了作者的独创性的劳动,可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那么,对于网络主播翻唱歌曲、播放音乐是否侵犯著作权,以及侵犯著作权中哪项权利,目前还存在较大的争议。
候荣昌说,有部分观点认为,网络主播在直播中播放音乐应该属于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行为。如果主播事先没有经过音乐作品词曲作者许可,就对相关音乐进行演唱或者播放,并且其行为不构成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等免责事由,就可能侵犯著作权人的表演权,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网络主播在直播过程中如果需要使用他人音乐,应尽量事先取得版权人的许可,避免法律风险。
另外,网络直播平台存储的直播视频可能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
侯荣昌认为,直播平台可以为主播提供视频存储功能,某些热门主播会将其直播内容存储于直播平台,方便在下播期间用户进行浏览。如果这些存储的视频中使用了没有获得授权的音乐作品,就可能侵害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例如: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音著协诉斗鱼公司的案件中某热门主播在直播过程中未经许可使用背景音乐进行直播并制作成视频,法院最终认定斗鱼平台构成侵权。
侯荣昌认为,直播平台监管不当也可能构成侵权。他说,网络直播平台不能简单用 “避风港规则”免除自己的侵权责任,与一般网络服务提供者相比,多数的网络直播平台对主播具有较强的控制。网络主播在直播中通常会开通打赏功能,多数平台通常会与主播分享这部分打赏收入。此外,网络直播平台通常会在协议中规定,网络主播直播产生的视频的知识产权归网络直播公司所有。
由此可见,网络直播平台大多与主播之间存在利益的关联,应该对主播的直播行为具有更高的监管义务,网络直播平台不能一方面依据“通知-删除”规则免除自己的义务,另一方面与网络主播分享网络直播收入,这违背权利义务相一致的规则。
法官提示,网络直播的用户基数较大,网络平台中的著作权侵权行为会对公民产生不良示范。网络直播平台应加强监管,从源头上防治侵权行为的发生。另外,网络直播平台可以充分征求主播意见,通过批量与版权方签订许可合同的方式购买音乐作品供主播进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