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我们将继续介绍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这四项著作财产权。
一、表演权、放映权
【案例11】宋老板成功“击退”黑粉后,为讽刺黑粉行为,与脑壳疼传媒公司商定创作歌曲《黑粉是怎样炼成的》。该歌曲的歌词部分由宋老板根据《磨叽是怎样炼成的》一书改编,歌曲部分由脑壳疼传媒公司组织编曲,一经推出,即受到粉丝强烈追捧。
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前者我们一般称之为“舞台表演”或者“活表演”,但后者一般不叫“死表演”,而被称为“机械表演”。作者本人享有表演权,既可以作者自己表演,也可以由他人在获得作者的许可后进行表演,例如案例11中宋老板和脑壳疼传媒公司共同创作了歌曲《黑粉是怎样炼成的》,宋老板便可以行使该合作作品的表演权。
为什么舞台表演又叫活表演?因为“活表演”就是活人表演,是不是特别通俗易懂?真唱的演唱会、茶室的话剧都是活人进行的表演,而且这些表演一般都呈现在舞台上。
“机械表演”相对难理解一点,这里的难度主要在于容易和后面的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甚至摄制权混淆。对之进行简单理解便是通过录音机、录像机等录放设备将“活表演”录制后再传播。与真唱的演唱会对应的,假唱的演唱会所播放的事先录制的歌声,便属于“机械表演”。
严格来说,除了计算机软件等少数作品外,其作者都可以享有表演权,该作品也会被“活表演”,“机械表演”则是录制该“活表演”后再公开传播。“活表演”的权利人享有表演者权,“机械表演”的权利人则享有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当然,计算机软件作品的著作权人绝对不享有表演权吗?这倒也不一定。如果有计算机软件的作者为了行使自己的表演权,强行把计算机软件的代码朗读一遍,咱也不能拒绝不是?
【案例25-26(节选)】宋老板出演的《磨叽是怎样炼成的》成功放映,并莫名其妙地在某外国火了起来了。
很明显,我们要介绍放映权了。放映权和机械表演最大的区别在于,只有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和视听作品享有放映权。所以,这三种作品以外的作者是不享有放映权的。混淆度直线下降。
但我们还是要探讨二者的本质区别: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二者的相似之处在于他们都是通过技术设备传播的,如机械表演主要通过录音机、录像机等录放设备,而放映权则是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从规定上看,似乎是泾渭分明,但随着科技的发展,技术设备的界限已经模糊。假设宋老板激情洋溢地朗诵了《磨叽是怎样炼成的》全文,并用手机录制后每天播放一次,从《著作权法》意义上,宋老板行使的是表演权,这里的手机便是机械表演的载体;而如果宋老板在手机上拍了张自拍照并浏览,这里的手机便是放映权的载体。所以,二者的区别还是在作品创作完成后,是否还有表演行为。如果有,则可初步判断属于表演权;如果没有,则是放映权。
二、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案例38】“宋老板”系列再更新!宋老板之所以消失了一段时间,是因为他去拍摄电视剧《磨叽是怎样炼成的》了,没有档期。现在,电视剧《磨叽是怎样炼成的》正式上映!自2021年5月23日起,每周日晚20点更新1集,既可以通过磨叽电视台磨叽频道收看,也可以通过“脑壳疼”网站或“脑壳疼TV”app收看。
通俗理解,广播权指的就是作品通过电台、电视台广播的权利,例如案例38中通过磨叽电视台放映电视剧;信息网络传播权则是作品通过互联网传播的权利,例如案例38中通过“脑壳疼”网站或“脑壳疼TV”app放映电视剧。但随着时代的发展,二者既产生了一定程度上的交叉,也出现了“两不靠”的“中间地带”。本次修法以文字的形式将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强行分割,所以我们主要探讨“中间地带”的问题。
仍以电视剧《磨叽是怎样炼成的》为例,如果通过“脑壳疼”网站定时播放电视剧《磨叽是怎样炼成的》,著作权人在行使何种权利?或者说,如果“脑壳痛”网站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在自己的平台上定时播放电视剧《磨叽是怎样炼成的》,侵害了著作权人的哪种权利?
大家的第一反应应该是信息网络传播权,因为是通过网络传播的。但很遗憾,并不是。因为信息网络传播权要求“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意思就是我可以选择今天看、也可以选择明天看、后天看、甚至下个月看,但定时播放除了在不在电视上放映、而是在平台放映外,并无二致。公众只能在平台选定的时间点收看对应集数,而不能回看往期集数。
既然不是信息网络传播权,那就是广播权?按现行有效但即将失效的规定来看,也不是。因为通过网络定时播放作品,属于以有线形式传播作品,而广播权要求至少先通过无线方式传播,通过网络定时播放作品也不符合现行广播权的规定。但是,即将生效的规定弥补了这一缺陷。只需宁耐片刻,待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实施之时,网络定时播放作品的行为便会受到广播权的保护。当然,现在也不至于落个无法可护的境地,毕竟有第十七项作为兜底条款。这正是“魔高一尺,道高一丈”。
由于本期文章的重点在于辨析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概念,所以并未对二者本身作过多阐述。实际上,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有很多值得进一步探讨的问题,特别是随着时代的发展,与信息网络传播权相关的纠纷数量显著增长,国家相关部门也纷纷出台有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定,如国务院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等。
本期就介绍到这里,下一期我们将介绍最后四项著作财产权即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和汇编权。至于第十七项权利嘛,既然我们今天已经一笔带过了,下期文章就不再专门介绍了。
图文:谷雨清风
校阅:翩若惊鸿
点击了解更多著作权内容:
01-01 自然人作者、法人作者
01-02 出版者版式设计权、表演者权
许嵩享有《千百度》的版权,蒋大为却没有《牡丹之歌》的著作权?
01-03 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广播组织权
02-02 艺术作品
02-03 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
02-04 视听作品
02-06 计算机软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