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用我的卡,我还替他还了钱!这打的欠条咋还没用?”
近日,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情回顾】
原告陆某在商洛某银行办理信用卡一张,并将该卡转借给被告陈某使用,陈某透支消费共计63512元,后陆某还清信用卡欠款,陈某向陆某出具欠条,就63512元欠款作出分期偿还承诺,二人约定月利率为2%。但陈某并未按期还款,陆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信用卡是金融机构基于陆某的信誉所发放的,刷卡透支消费的资金属于信贷资金。陆某将自己名下的信用卡转借给陈某使用,刷卡套取的资金并非陆某自有钱款,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情形,故原、被告之间形成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陈某基于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向陆某返还。
原告陆某要求被告陈某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支付利息,因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双方之间的借款不产生合法利息。但被告占用原告资金,给原告造成损失,酌定自起诉之日按照LPR计算利息。故判决被告陈某支付原告陆某借款本金63512元及利息。
【法官提示】
将信用卡转借他人使用,存在很大的风险,若借卡人经济状况出现问题无力履行还款责任,就只能由持卡人自己向银行偿还债务,一旦逾期未还,将会影响持卡人的信用记录。
如果信用卡已经出借,在向实际用卡人主张还款之前,可以先跟对方以书面的形式确认本金和利息,以便在随后的诉讼中尽可能减少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编辑:晨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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