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相关规定,山西省直机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今年1月1日起,对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部分计收罚息。
对于当期未收回的贷款,从约定还款日的7个工作日后,按天数对逾期本金部分计收罚息,罚息利率标准按借款合同中的约定执行。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于公积金逾期还款,按照《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失信行为名单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对于存在失信行为的主体,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经查实确认后,纳入失信行为名单。根据程度不同,分为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依据失信程度采取一种或多种惩戒措施。与此同时,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将根据失信情况,将失信行为名单信息上传至省、市相关信用平台。
需要提醒的是,被拟纳入失信行为名单的信用主体收到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下发的失信惩戒告知书后,对其中所列的失信行为认定有异议的,在异议期限内可以向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为了保障失信主体的合法权益,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设立了信用修复机制。但是,对被纳入严重失信行为名单的信用主体,确认无误的,按最长公示期限(5年)予以公示,公示期间不予修复。
太原日报社新闻采编中心记者 贺娟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