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支持和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立法权、监督权、决定权、任免权”,其中,决定权是指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权力,是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重要职权,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直接体现。行使好决定权,对于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势和功效、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促进重大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2022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对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进行了充实与完善。根据该法,“重大事项”的范围从过去的“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扩充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城乡建设、民政、社会保障、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和项目”。尽管法律对决定权有明确规定,但从人大职权行使的现状来看,决定权的落实落地仍是一个较为薄弱的环节,存在重大事项内容难以把握,决定决议形式化,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与党委决策权、政府行政管理权界限模糊,决定执行不彻底等问题。
这些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在于:一是法律规定不够明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对重大事项作出规定,但是“重大事项”关系到地区发展稳定和人民群众利益,是一个因地区而异的、动态的、发展的概念,对此进行实质性判断涉及价值选择,难以用固定标准衡量,这就容易造成各方对重大事项的界定参差不齐,决定权行使不规范、不统一。二是缺乏有效的制度机制保障。目前,不少地方人大出台了关于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实施意见,有的还要求建立政府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重大决策听证制度等,但各地这些制度的建立情况还比较不均衡,运行状况也不够理想,有的地方存在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程序链不完善、不到位的情况。三是缺乏有效的权力监督机制。有的地方人大在一些重大事项决定出台前热情较高,但决定作出后较少进行跟踪督办;有的地方在重大事项决定落实不力的情况下,缺乏有力监督措施和责任追究机制,可能造成重大事项决定只是走走过场、流于形式。
行使好决定权,进一步发挥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作用,必须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从问题出发,实现权力行使的程序和结果有机统一。
加强对重大事项议案的审议,抓住破解社会热点难点问题的关键点。一方面,科学界定重大事项范围。对于地方人大常委会而言,行使决定权的难点在于重大事项如何界定。鉴于“重大事项”一词本身存在被灵活解释的空间,此事在此时此地是重大事项,在彼时彼地就不一定是重大事项。因此,地方人大既要将听取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以及社会事业发展规划作为重大事项决定权的主要方面,但也不能一刀切、一个标准量到底,应构建适应本行政区域发展阶段的重大事项界定标准与范围,根据地方实际分层分类来作决定。例如,可以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与精神,对“议而必决”的事项进行具体化。在这方面,山东、河南、广西等地已经作出了相关规定,这是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有益探索。另一方面,对已经确定的重大事项开展深入调研论证。人大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涉及的范围广,有的专业性、技术性很强。因此,要充分发挥有关专门委员会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对相关工作进行专题调研,掌握更多实际情况,组织专家、智库、专业机构对有关重大事项进行深入论证和评估,提升决定的科学化水平。
完善配套机制,架通地方人大行使决定权的“路”和“桥”。一是健全人大、党委和政府重大决策沟通机制,建立相关重大事项的确定、调整以及信息通报制度。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地方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可以作出决定或者决议,也可以将有关意见、建议送有关地方国家机关或者单位研究办理。这说明法律进一步突出了各部门各方面在重大事项决定权行使中的参与和联动。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作出有关重大事项决定前,应坚持向党委报告,提供和说明重大事项的目的与意义,征得党委的原则同意,保证人大决定权与党委的工作部署相一致,并努力争取党委的重视和支持。二是强调和重视建立公民参与机制。人大对重大事项行使决定权,说到底是为了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必须更多地了解民情民意,扩大人民群众的有序政治参与。在人大审议重大事项前,要加强调查研究,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根据需要还可以通过网络、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引导社会公众合理表达诉求。此外,健全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既要尊重大多数群众的意见,也要照顾和采纳少数人正确合理的利益诉求,对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事项,应当通过适当渠道公开相关信息、进行解释说明,为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奠定广泛、坚实的社会基础。
加强跟踪监督,强化决定权的刚性和力度。一方面,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主动发挥法定的职能作用,坚决避免“作完决定决议就了事”的现象,对已作出的决定决议,依法充分运用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专题询问以及代表视察、专题调研等形式,加强贯彻实施情况的跟踪监督检查。对不执行人大决定决议或执行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通过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加强监督,促进整改,必要时可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一府一委两院”是贯彻实施人大决定决议的主体,要重点推动其做好落实工作。“一府一委两院”可以通过建立定期报告制度,落实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和意见,并及时报告执行情况。同时重视办理人大建议,把办理工作与部门自身的业务工作结合起来,尤其是对党委确定的各项重点领域重大事项,要自觉、主动地接受人大的监督,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