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产司法拍卖的流程,拍卖(可以拍卖三次)。
(1)筹备:准备资金,提交押金,报名参与
(2)竞拍:参与竞标,赢得标物
(3)付款:在规定的时间内支付全款(4)材料:联系法院,拿到司法拍卖所需的材料文件
(5)空挂:跑房管局,档案局等,空挂房产
(6)过户:完成过户,缴纳费用,拿到房产证,结束拍卖房子的具体流程如下:拍卖(可以拍卖三次)
1.到房管局查封被执行人的房屋产权。2.委托评估公司对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
3.评估结果出来后,根据评估价值,确定拍卖保留价。
二、拍卖
1、第一次拍卖(拍卖不动产,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
(1)竞买人应当于拍卖前向人民法院预交保证金。申请执行人参加竞买的,可以不预交保证金。保证金的数额由人民法院确定,但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十。
(2)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五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已知的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于拍卖日到场。
(3)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
2、第二次拍卖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应当在六十日内再行拍卖。
3、第三次拍卖
(1)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
(2)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
(3)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三、竞价规则:
1、首次出价不能低于起拍价。
2、出价者在自己领先的状态下可以继续出价。
3、加价金额为加价幅度的正整数倍,可以输入或选择加价金额。
4、优先购买权人可以在不加价的情况下行使优先权,接受当前最高价,取得竞价领先。
5、顺位相同的优先购买权人之间,行使优先权在先的取得竞价领先。顺位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之间,顺位在前的优先购买权人可以行使优先权,接受当前最高价,取得竞价领先;顺位在后的优先购买权人必须加价才能取得竞价领先。 竞买人应通过模拟竞价提前熟悉竞价流程。
四、拍卖保证金拍卖保证金通常由两部分构成,即竞买保证金和成交保证金。竞买保证金,是指竞买人为办理竞买手续并出席拍卖会而缴纳的保证金。成交保证金,是指买受人为签署成交确认书后按时足额支付拍卖标的价款而缴纳的保证金。收取拍卖保证金的通常做法是:在时间上,保证金应当预先收取;在数额上,保证金应当按拍卖标的底价的一定比例收取,一般是拍卖底价的10%一30%;在收取方式上,一般由委托人或拍卖人一次性足额收取,而不是分别收取竞买保证金和成交保证金。
(1)竞买人凭银行进账单及人民法院财务收款凭证到拍卖机构办理竞买手续;交纳保证金人数不足两人的,不得举行拍卖会;拍卖成交后,买受人交纳的保证金充抵价款,其他竞买人交纳的保证金在三个工作日内退还。
(2)可以退回保证金主要有三种情形:竞拍不成功的、网络司法拍卖被撤销的、网络司法拍卖被撤回的。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不得参加重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买受人逾期未支付价款或者承受人逾期未补交差价而使拍卖、抵债的目的难以实现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 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及原拍卖中的佣金,由原买受人承担。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从其预交的保证金中扣除。扣除后保证金有剩余的,应当退还原买受人;保证金数额不足的,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强制执行。
五、买受人全额交付价款后,业务部门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制作出裁定书,送达买受人,并在裁定书送达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拍卖财产的交割手续。
六、《物权法》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拍卖房屋过户各项税费
1、契税:1-3%【住宅:首套90平米以下1%,90平米以上1.5%;二套90平以下1%,90平米以上1.5%,三套及以上3%;商业:3%】
2、增值税:5.6%(住宅:满2年免征;非住宅:差额征收8%)
3、个人所得税:3%(拍卖)
4、交易手续费:面积*6元/平米
5、印花税:双方各万分之五三
购买法院拍卖的房子过户需要的材料
1、拍卖成交确认书
2、登公告报纸
3、拍卖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拍卖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5、法人身份证明
6、法人授权委托书
7、法院委托拍卖行的拍卖委托书复印件(2份)
8、协助执行通知书
9、买受人的身份证拓展资料:
一、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
1、拍卖保留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应当征询有关当事人的意见。(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八条)人民法院确定的保留价,第一次拍卖时,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八十;如果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
2、保留价确定后,依据本次拍卖保留价计算,拍卖所得价款在清偿优先债权和强制执行费用后无剩余可能的,应当在实施拍卖前将有关情况通知申请执行人。(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九条)申请执行人于收到通知后五日内申请继续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应当重新确定保留价;重新确定的保留价应当大于该优先债权及强制执行费用的总额。二、拍卖成交的,拍卖机构可以按照下列比例向买受人收取佣金(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二条)拍卖成交价200万元以下的,收取佣金的比例不得超过5%;超过2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3%;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2%;超过5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不得超过1%;超过1亿元的部分,不得超过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