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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大数据”时代下,信息化高速发展在便利生活的同时,也衍生了大量滥用个人信息现象,侵害个体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可以说,个人信息保护已成为人民群众密切关心、牵涉利益的直接现实问题。2021年,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将个人信息侵权行为纳入可提起公益诉讼的范畴,加强了对侵犯个人信息行为的法律规制。同时,检察机关通过提起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可有效解决公民个人维权难度大、诉讼成本高、举证能力有限等难题,弥补公民个人维权相对困难的不足,切实维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那么,在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中,侵权人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呢?
法信 · 裁判规则
1.针对侵害众多个人信息权益的,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诉张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例要旨】检察机关在办理涉网络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时,对侵害众多个人信息权益的,可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相关公益损失难以直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通过网络交易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金额。
审理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个人信息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2023年)
2.针对非法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众多公民个人信息违法行为,检察机关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与民事双重责任——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检察院诉张某某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例要旨】针对非法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众多公民个人信息违法行为,检察机关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与民事双重责任,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行为起到有效震慑作用,有力维护法律权威尊严、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公共利益。
审理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个人信息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2023年)
3.利用工作之便,获取不特定主体个人信息后非法出售牟利,侵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承担侵权责任——松原市检察院诉黄某甲、黄某乙、邓某某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利用工作之便,获取不特定主体个人信息后非法出售牟利,不仅侵害了公民个人信息安全,还侵害了承载在不特定主体个人信息之上的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相应赔偿损失、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的侵权责任。
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2023年3月22日第3版
4.共同侵权人应当平台内所有销售个人信息的行为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责任——邓某、肖某某未成年人保护、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例要旨】共同侵权人具有共同意思联络,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应当平台内所有销售个人信息的行为损害后果负赔偿责任,共同侵权人应当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案号:(2021)浙0192民初9214号
审理法院:浙江杭州互联网法院(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来源:杭州互联网法院发布个人信息保护十大典型案例(2022年)
5.检察机关可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方式,提出惩罚性赔偿、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法律责任方式,实现对众多个人信息的公益保护——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诉梁某某、崔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例要旨】检察机关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方式,探索提出惩罚性赔偿、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法律责任方式,实现对众多个人信息的公益保护。通过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促进涉案企业积极整治,以案为鉴推动行业规范治理,全方位保护个人信息安全。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来源:内蒙古检察院发布内蒙古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十大案例(三)(2022年)
6.行为人利用伪装成“颜值检测”的黑客软件窃取软件使用者“人脸信息”等公民个人信息,属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人民法院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可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李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例要旨】鉴于“人脸信息”具有极高的可识别性并符合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和特征,据此行为人利用伪装成“颜值检测”的黑客软件窃取软件使用者“人脸信息”等公民个人信息,属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人民法院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可以判决公开赔礼道歉,删除恶意程序软件、相关代码及所有终端设备中存储的公民个人信息。
案号:(2021)沪0120刑初828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上海司法智库案例 2022年3月28号
法信 ·司法观点
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的制度价值
公益诉讼制度对于个人信息保护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当前个人信息被滥用的情况较为严重,而且同一行为往往涉及不特定多数人。此时受害者虽然可以采取私益诉讼的方式获得救济,但是存在两大明显弊端:
一是受害者个人维权成本高,举证能力有限。而且由于受害者分散,互相不认识,想要组织起来开展共同诉讼也十分困难、成本高昂;因此依照《民事诉讼法》第53条、第54条规定的多数人诉讼制度维权也不是最佳的制度设计。
二是受害人通过私益诉讼单独维权会导致诉讼爆炸,法院不堪重负,且重复审理大量同质案件也使得司法资源的利用效率十分低下。公益诉讼制度能够有效弥补这两大不足。近年来,随着侵害个人信息现象日益严重,不少地方也在积极探索个人信息公益诉讼,成效显著。从公益诉讼案件效果看,此类案件有力维护了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取得了良好社会效果。可以说,司法实务界在利用公益诉讼制度维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方面已经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
当然,在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上引入公益诉讼制度最大的价值不在于解决案件审理问题,而是在于震慑侵权行为。即通过明确有关机关和组织可以运用公益诉讼制度这一最有效方式来保护个人信息,对潜在的侵权者可以起到极大的震慑作用。从个人信息公益诉讼的实践情况来看,往往不待法院作出实体判决,侵权人就摄于压力而主动采取措施消除侵权后果。江苏省消保委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涉嫌违规获取消费者个人信息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最终是以撤诉方式结案,而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诉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公民个人信息民事公益诉讼案则是以调解方式结案。2020年6月23日,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杭州互联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被告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停止违法违规收集、储存、使用个人信息并公开赔礼道歉。同年9月9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庭审中,公益诉讼起诉人出示案涉App违法违规收集个人信息的电子数据等证据,充分阐述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情况,被告同意履行检察机关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双方当庭达成调解协议:被告立即删除违法违规收集、储存的全部用户个人信息1100万余条;在《法治日报》及案涉App首页公开赔礼道歉;承诺今后合法合规经营,若存在违反协议约定的行为,将自愿支付50万元违约金用于全国性个人信息保护公益基金的公益支出。这些实例都是在法律只有一般性规定,具体操作规则还不够明晰的情形下进行的实践探索,起到了很好的导向和震慑作用。由是观之,以具体法律规定的形式明确对侵害个人信息的行为可以提起公益诉讼,导向更加明确、立场更加鲜明,对于遏制日益泛滥的侵害个人信息的行为更加积极有效。
(摘自江必新、郭锋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版,第617-619页。)
法信 ·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第七十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违反本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众多个人的权益的,人民检察院、法律规定的消费者组织和由国家网信部门确定的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来源:法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