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
41岁男子戚某为了来钱快,在网上开办了一个销售成人用品的网店,不过,由于没有流量,网店销售额一直是惨不忍睹,而这一点显然出乎戚某的预料。
这天,正在为网店流量发愁的戚某,受朋友邀请到某KTV聚会时,经人介绍结识了男子魏先生,由于兴趣相投,两人很快便成为了无话不谈的朋友。
而在两人闲聊过程中,魏先生无意间得知戚某开办的网店由于没有流量,已经面临倒闭的困境,便顿时来了兴致,并主动提出了相互合作的建议。
原来,魏先生自己偷偷开办了33个黄色网站,网站流量也都非常不错,而这些网站平时的主要盈利模式便是接广告。魏先生扬言,如果戚某愿意的话,完全可以在这33个网站上投放广告,提高网店流量。
而且,戚某的网店恰好是销售成人用品,因此,两人合作,完全是相得益彰,魏先生的33个网站可以帮戚某的网店实现精准引流,快速提高销售额。
听完魏先生的建议后,戚某顿时眼前一亮,两人可谓一拍即合,并很快达成了合作共识。随后,戚某便以8千元的友情价,在魏先生的33个网站上全部投放了自己网店的广告。
不出意外地,此举立即为戚某的网店带来了巨大流量,网店销售额可谓节节攀高,而戚某对此也是喜不自禁,至案发时,戚某的网店已经累计因此获利了4万余元。
不过,有道是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在公安部开展的“净网行动”中,魏先生开办的33个网站被依法查获关闭,而魏先生本人也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不久之后,在魏先生网站上投放广告的戚某,也被警方传唤到案并进行了刑事拘留。不过,戚某却对此表示不服,并感到很纳闷,他认为自己仅仅只是在黄色网站上投放了广告而已,竟然构成了犯罪?也会被判刑?
那么,现在问题来了,首先,本案中,开办33个网站的魏先生,构成了什么罪呢?又会受到何种处罚呢?
对此,本文认为: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
本案中,魏先生开办了33个黄色网站,而这些网站无一例外,均含有大量淫秽的视频、图片以及文章。而且由于流量巨大,这些网站上的淫秽内容已经在网上造成了大面积的传播。
此外,魏先生还利用这些网站,通过承接广告等方式,非法获利了大量钱财,且已经远远超过了5千至1万元以上的立案标准。
因此,就本案而言,由于魏先生属于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并传播淫秽物品,而且已经达到了法定的立案标准,因而已经构成了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那么,现在问题又来了,本案中,在33个网站上投放广告的戚某,是否构成犯罪?又构成什么罪呢?
对此,本文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七条规定:
明知是淫秽网站,以牟利为目的,通过投放广告等方式向其直接或者间接提供资金,或者提供费用结算服务,符合特定情形的,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共同犯罪处罚。
本案中,戚某明知魏先生开办的33个网站均为淫秽网站,却依然置若罔闻,不仅在这些网站上投放了广告,还直接支付了8千元费用。
此外,戚某之所以投放广告,是为了提高自己网店的流量,进而促进销售额,因而戚某此举明显属于以牟利为目的。
因此,就本案而言,戚某在明知33个网站均是淫秽网站的情况下,却以牟利为目的,通过投放广告的方式,向这些网站变相提供资金,按照相关规定,戚某此举其实已经构成了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属于共同犯罪,因而也会被判刑。
结语:
我国之所以将那些以牟利为目的,向淫秽网站投放广告的行为,纳入违法犯罪的打击范畴,其实也是用心良苦。
因为在淫秽网站上投放广告,肯定需要支付费用,而此举明显变相资助了这些网站的运营,从而让其得到了进一步的扩张和蔓延。
正是基于这一考虑,国家才出台了相应的法律规定,旨在通过让这些不法网站无法获得广告收入,缩减它们的生存空间,从而进一步进化网络环境。
最后,大家是如何看待本案的呢?另外,由于文笔和知识有限,本文若有错误和不足之处,还望诸位批评指正,笔者在此不胜感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