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雇建围墙,却因为未签订合同,雇主否认存在劳务关系并拒绝支付报酬,一段电话录音成为关键证据。近日,斗门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原告5名工人最终获得劳务报酬39440元。
建好了围墙雇主不给工钱
2018年3月,黄某委托方某找人在他家空地上建围墙,方某便找到任某,转告了黄某提出的兴建围墙报价。任某认为工作内容和报酬都可以接受,便召集邓某等4人一起兴建围墙,但双方并没有签订相关合同。次日,任某等5名工人来到要建围墙的地点后,黄某亲自向5名工人说明了施工的具体坐标点和建围墙的要求。围墙建好后,工人要求黄某支付劳务报酬,黄某却否认与5名工人之间存在雇佣关系,推说已经把钱给了方某,拒绝支付报酬。
2018年8月,5名工人向珠海市斗门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5名工人主体不适格为由,决定不予受理仲裁申请。2018年9月20日,5名工人将黄某起诉至斗门法院,要求黄某支付劳务报酬39440元。
工人提供电话录音打赢官司
工人主张受黄某的雇请砌围墙,并提供其与黄某的通话录音以佐证其主张。黄某则辩称其并未雇请5名工人,但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在庭审中,黄某自认其曾到工地告知工人施工的具体坐标点,并授意工人若需要石头可到其石场取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实际参与了施工指挥,并为砌围墙提供了部分原材料。根据工人提供的电话录音,黄某只是推说已经把工钱交付给了他人,但并未对其与工人之间存在劳务关系予以否认。同时,介绍人方某亦确认是黄某委托其找工人砌围墙的。故法院根据现有证据及各方的庭审陈述,认定5名工人与黄某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务合同关系。
最终,法院判决黄某向5名工人支付劳务报酬39440元。案件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没有上诉。
法官说法
如何进行电话录音才能作为合法证据?
在本案中,工人提供的电话录音属于“视听资料”。如何进行电话录音才能作为合法证据被法院采信呢?
取得方式必须合法
斗门法官认为,电话录音的取得方式必须合法。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任何通过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绑架、威胁等手段取得的证据都是无效的,如私自在他人住宅暗装窃听设备窃听的录音等。
而电话录音的对象必须是债务人或者承担义务的一方。选择拨打的电话,最好是被录音者在电信或者移动等公司实名登记的号码。若被录音者不承认被录音人是他本人,当事人可申请司法鉴定进行确认。此外,电话录音的内容必须完整反映民事权利义务内容。一般而言,电话录音的内容越具体准确就越好。
必须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电话录音的载体必须是原始载体。”斗门法官表示,通过录音笔或者手机进行录音的,在拷贝到电脑后,存在录音笔或者手机中的录音资料不要删除。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9条的规定,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
此外,电话录音经过公证后其证据证明力高于一般的证据。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在公证员面前拨打电话并录音,公证处会出具相关公证书。
电话录音必须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将电话录音与合同、借条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才能达到证明案件事实的法律效果。
采写:南都记者袁平峰通讯员周莉钟毅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