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领结婚证就生活在一起,时间久了,从同居关系变成了夫妻关系。但夫妻关系只是从生活中来讲,你叫我“老公”,我叫你“老婆”。从法律上来说,依然是同居关系,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这里面的风险很大!
我们说一个拓夫律师代理过的真实案件,希望朋友们能够清楚这些法律风险,并合理规避。
王丽和高峰经人介绍认识后,双方都很满意,但因为王丽还没达到法定婚龄,于是双方没有领取结婚证,在家乡办了酒席后,就生活在了一起。两年后,二人生了一个可爱的儿子。
后来高峰出了工伤,生活无法自理,王丽照顾了几年后,渐渐心生厌烦,就想和高峰离婚。关于王丽和高峰的关系,法律上又是如何认定的呢?
首先明确一个问题,从法律上来讲,王丽和高峰根本不用离婚,因为他们属于同居关系,压根就没有建立法律上的夫妻关系。尽管二人存在婚姻事实,但我国法律不承认事实和婚姻。
既然不是法定夫妻,没有夫妻之间相互扶养的义务,王丽可以想走就走吗?
第一,王丽想借离婚逃避抚养义务,是做不到的。
双方虽然没有法定,夫妻关系中的相互扶养义务,但同居关系同样有互相扶养的义务,这点和真正的夫妻没有区别。
高峰出了工伤后需要人照顾,而王丽渐渐觉得厌烦,从道德上我们都感觉有点不对,从法律上来看,也并不可取。现在法律虽然不承认事实婚姻了,但依据公序良俗的原则,同居的双方负有相互照顾和抚养的义务。如果王丽不再继续照顾高峰,高峰仍然可以通过诉讼,要求王丽支付抚养费。这点和真正的夫妻是没有太多区别的。
法律规定: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第二,没领结婚证,却要离婚,法院不受理是很正常的
我国的结婚制度实行的是登记制,王丽和高峰在没有领结婚证的情况下,虽然住在了一起,还生了儿子,但依然不能认定他们之间存在婚姻关系,所以不需要离婚。二人无论过多少年,都是同居关系,而不是配偶关系。同居关系不会随时间的延长而自然成为配偶关系,这是同居与结婚的本质区别。
法律明确规定,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由双协商分割,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但如果王丽和高峰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是不予受理的。因为同居关系并不是法定的关系,不需要法律来认定和解除。王丽和高峰自行结束同居关系即可。
第三,同居期间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当然也有例外
王丽和高峰以夫妻的名义在一起共同生活了多年,还生了一个孩子,其实是形成了一种准婚姻关系,也就是事实婚姻。1994年以前,也就是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符合结婚条件同居的,可认定为事实婚姻。但条例公布后男女双方同居的,按同居关系处理,不再承认事实婚姻。这也是法律对婚姻登记制的一种肯定和强制性要求。
同居关系也可谓是一种合伙关系,按合伙的法律规定,合伙所得应为双方共同共有。当然,下列财产应属个人财产:一方同居前的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等费用;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这些规定在现行的《民法典》中依然沿用。
第四,双方之间,不存在遗产继承,只能得到一些抚恤金
同居的双方,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是不能继承遗产的,只能按相互扶助关系处理,分得适当的遗产。对于抚恤金方面,鉴于其与死者有同居关系,也可适当得到一些抚恤金,以慰藉其伤痛。本案中,如果高峰伤重不治去世,王丽不能以配偶的身份继承他的全部遗产,但基于同居关系,可以适当的分得遗产,这也是法律非常人性化的规定。
第五,同居期间所生的孩子,双方都负有抚养义务。
对于王丽和高峰的孩子小高,王丽和高峰无论是否解除同居关系,双方都对小高负有抚养义务,因为小高是基于血亲关系而获得的父亲和母亲的抚养权,而不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这和我国对于婚生子、非婚生子法律权利的规定不谋而合。婚生子和非婚生子在法律上享有同等的权利,并不因父母是否结婚或者是否离婚而丧失这种权利。因此,如果王丽和高峰离婚,也应当共同抚养小高长大。
好了,关于同居关系中法律那些事儿就这么多,但律师还是要提醒大家,如果确定了关系,一定要去民政部门进行登记,才能获得合法的婚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