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6月24日),香港媒体刊登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张勇昨天在港区国安法座谈会上的发言稿。
针对有些人担心港区国安法影响香港司法独立的问题,张勇回应,司法独立是指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不受任何干涉,而非法院的管辖权和审判权。香港的法院作为地方法院,在回归前后管辖权都有限制,但不影响独立行使审判案件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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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首指定一批法官,“哪案哪官审”仍按现行司法规则
张勇表示,根据《基本法》的有关规定,香港法官根据独立委员会推荐,由行政长官任命。这一任命权是实质性的。事实上,在大多数国家,法官任命都是一个政治过程,与司法独立没有关系。例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法官,由总统提名,国会表决通过,再由总统任命。
张勇认为,由于历史的原因,不少香港法院法官实际上持有两个或多个国家的护照或旅行证件。考虑到香港特区的实际情况,这次立法没有采取“一刀切”的方式,完全禁止有外国居留权的香港法官审理危害国家安全案件,而是由行政长官指定一批适合审理此类案件的法官。至于某一个具体案件由哪一名法官审理,仍然按照现行的司法规则办理。这样的安排,既可以避免有关法官在审理有关案件时可能陷入双重效忠之境地,又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现任法官的作用,不仅丝毫不影响司法独立,反而能够更好地保障法官履行职责和司法公正,也充分体现了对特区现行司法制度的尊重。
中央对国家安全案件保留最后管辖权
张勇表示,维护国家安全是中央事权,不是特区高度自治范围内事务。中央政府必须确保在任何情况下、在任何地方的国家安全都万无一失。这是《宪法》赋予中央政府的职责。港区国安法草案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在香港发生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案件,由香港特区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据本法和香港当地法律及程序处理。这已经是最大限度地体现了“一国两制”下的特殊安排,体现了中央对香港特区的信任和对两种法律体系的尊重,也体现了香港特区在香港负有维护国家安全的主要责任和义务。
张勇指出,作为一个地方行政区域,香港特区在维护国家安全方面的能力和手段是有限的,特别是在涉及到外国或境外势力介入以及国防军事等复杂因素时,香港更是力所不及。有一些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香港特区是无权管、管不了的,是只有中央政府才有权力、有能力管的。中央保留着维护国家安全案件必要的、最后的管辖权,可以防止出现因香港特区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职责而导致国家安全受损甚至失控等严重后果。
【记者】沈丛升
【作者】 沈丛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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