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作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可谓亮点多多。说到亮点,就不得不提到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人格权独立成编回应了人民群众对人格尊严、人格权保护的迫切需求,为解决实践中尤其互联网时代下新出现的人格权保护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体现了我国对人格权保护的态度和立场,接下来朔上就带大家速览人格权编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一、基本结构
人格权编位于民法典第四编,该编共6章,51条,包括: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二章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第三章 姓名权和名称权
第四章 肖像权
第五章 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六章 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
二、主要内容和特点
在学习了解人格权编内容时,朔上推荐大家可以去阅读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编理解与适用》一书,该书概括了十点人格权编的内容特点,朔上认为该十点总结对我们快速了解人格权编的内容和特点非常值得参考,以下是援引该书中的内容,供各位参考:
1.明确了人格权保护范围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自然人还享有基于人身自有、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也受法律保护。以“等权利”“其他人格权益”的兜底方式,为具体人格权利种类和保护留下空间。
2.明确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
人格权具有专属权,权利人不得放弃、转让、继承。
3.规定人格权受侵害时,有关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这六项请求权,关系到人格存续、生存利益和伦理道德,不带有直接的财产利益,故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4.主张违约责任时可同时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5.针对侵害人格权的行为人可申请行为禁令
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收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6.对人格权侵权责任赔偿进行区分不同因素的差异化处理
认定行为人承担侵害除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外的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应当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
7.开展人体临床试验和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研究活动须合法合规、遵守管理规定
为研制新药、医疗器械或者发展新的预防和治疗方法,需要进行临床试验的,应当依法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并经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8.明确性骚扰的行为类型和法律义务、责任
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明确对笔名、艺名等的保护。
9.确认和保护自然人隐私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指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悉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民法典第1033条具体规定了侵害隐私权的行为。
10.将个人信息纳入人格权保护范围
个人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相应条件。对个人信息的保护确立了“合法、正当、必要”三个原则及“不过度处理”的要求。《民法典》创新性地将隐私权的客体“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与个人信息区分开来,明确规定“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