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河南法制报】
编者按:
4月25日下午,河南省检察院举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线上新闻发布会,介绍2021年以来河南检察机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情况以及下一步工作打算,发布3起河南检察机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典型案例。从本期开始,河南法制报将对相关内容进行报道。
□ 河南法制报记者吴倩
案情回放:泄露商业秘密,助他人获利上千万
信阳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系一家生产、研发发泡陶瓷保温装饰板的企业,该公司制定了保密制度。被告人韩某某自2011年6月起任职该公司技术总监,与公司签署保密协议,离职后公司继续向其支付相应保密费用,对公司相关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2016年9月, 安徽省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某某为获取信阳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的生产技术,经人介绍结识韩某某并承诺高薪聘请。韩某某遂利用职务便利,通过邮箱向在安徽省某公司任技术员的刘某某邮箱内发送含技术信息等文件,田某某安排刘某某参照文件内容设计中试窑炉生产线,并多次接受韩某某技术指导。
经鉴定,信阳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生产装置中的相关秘点不为公众所知悉,韩某某通过邮箱发送的设计概要、安徽省某公司窑炉生产线实物所含技术信息与权利人相关技术信息相同或实质相同。经审计,安徽省某公司销售相关产品利润达人民币1600余万元。
检察履职:开展立案监督,圆满完成维权
2020年4月,信阳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向河南省信阳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信阳市检察院)反映商业秘密被侵犯,公安机关不予立案,要求依法监督立案。信阳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案符合立案追诉标准,遂指令该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平桥区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不立案理由。2020年6月15日,平桥区检察院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通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于2020年10月22日,报请审查逮捕韩某某,平桥区检察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批准逮捕,建议追捕田某某。2021年3月12日,平桥区检察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批准逮捕田某某。2021年4月21日,报请审查逮捕刘某某,平桥区检察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批准逮捕。审查起诉期间,检察机关推动涉案人员认罪认罚、积极赔偿1060万元并获得权利人和解。通过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依法对田某某变更强制措施。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系改革前信阳市检察机关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集中管辖检察院)分别于2021年7月12日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对韩某某提起公诉,于2021年9月7日对田某某、刘某某提起公诉。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将两案并案审理,2021年10月20日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八十五万元;被告人韩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三名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穷尽各种手段,用法呵护企业
充分发挥检察一体优势,能动履职助力企业维权。检察机关在疫情期间参与“万人助万企”活动中,通过实地走访调研发现监督线索,了解相关企业因被侵权受困,遂启动立案监督程序。省市县三级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共同研讨案件疑难问题,审查认定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理由不成立,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发挥检察一体办案优势,省检察院多次派员指导,市检察院从全市抽调办案人员成立专案组,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调查取证,确保证据体系完备,追捕遗漏的犯罪嫌疑人,将监督工作贯穿始终。
充分发挥鉴定意见和专家证人作用,严密论证侵权因果关系逻辑。本案鉴定了权利人技术信息和被泄露技术信息的同一性,以及权利人技术信息和被告人实际使用技术信息的同一性,综合主客观证据,构建了泄密行为——使用行为——损害结果三者之间的因果逻辑链条。在庭审中,检察机关申请鉴定人以具有专门知识的人的身份参加庭审,并就非公知性鉴定中使用的检索工具、检索范围,“轻质石材保温板生产装置”的技术信息公众是否可以通过观察成品获得等发表意见,有力的证明了被泄露的技术信息是否有商业秘密,取得良好庭审效果。
落实“少捕慎诉慎押”政策,着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信阳市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既依法追诉侵犯商业秘密犯罪,让侵权者付出了必要代价,在全社会树立正确的竞争理念;又力防企业因案陷入困境影响经济发展,通过加强释法说理、走访双方企业促成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达成联盟合作协议,为企业长远发展奠定基础。根据具体案件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时对涉案企业负责人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依法提出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以法治稳企业稳预期、保就业保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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