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6日至2021年1月18日间,在北京市顺义区某超市,刘某某采取在自助结算机前部分商品不结账的方式,25次窃取超市内丑橘、虾仁、面包、草莓、巧克力等商品,被盗商品销售价格一千余元。最后一次盗窃的一盒巧克力已起获并发还被害单位。
法院判决
生效判决认为:刘某某在超市购物利用自助机结账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多次采用对部分商品故意不扫码的方式,暗中窃取超市商品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且行为人在长达半年多时间内先后盗窃超市内商品二十余次,虽盗窃物品价值较小,但次数较多,符合我国刑法第264条规定的“多次盗窃”的认定标准,且不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应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刘某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法官提示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网络信息的发展,人们在商场、超市购买商品的支付价款方式呈现多样性、便利性、高效性。其中典型的支付方式多为扫码支付,利用自助机扫码自行结账。在这种情况下,除商超管理人员监管外,还需要购买人践行诚实信用原则,自觉执行才能实现这一便捷支付方式。多次故意将部分商品不扫码,混在已扫码的商品中带出超市,并趁超市监管人员不注意,实现盗窃商超商品的目的,严重背离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如此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文字:温云翔、赵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