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注意到,在刑事案件判决中,除去有罪判决、无罪判决两类外。还有一个特殊情况,那便是缓刑,在许多人的印象中缓刑就等于不用坐牢。可事实真的是如此吗?缓刑到底是什么意思?它的适用条件又有哪些?今天便以案说法,来说一说缓刑的那些事......
案例分享:山东德州禹城市方庄村女子方洋洋自2016年结婚后始终没有生育,其智力又有些问题,反应不是很灵活。头脑比较笨,加上在外边听说了她结婚前跟一些男人有不清不楚的关系,方洋洋的丈夫张丙以及公婆对她都很嫌弃。甚至到了厌恶的地步,2018年素来疼爱女儿的方父去世,方洋洋失去了给她撑腰的人。
为此,张丙与父母是肆无忌惮,开始对方洋洋实施虐待。给饭给水看心情,动辄打骂,大冬天的还让她在室外罚站。2019年1月31日,张父喝了点酒,让方洋洋去刷锅。她不肯,结果被刘母拿着50厘米长、3厘米宽的木棍狠狠抽打,10时许又因不肯洗衣服被打。此后一天中多次殴打,6时许,突然发现方洋洋有些不对劲。
然而虽然拨打了120,却已经晚了,她早在救护车赶到时便已身亡。2021年5月14日,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张父有期徒刑十一年,判处张母有期徒刑六年。未直接参与故意伤害致死,但有虐待行为的张丙,只被判了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三年。案件一经曝光,便引起了轰动,很多人不能理解为何张丙能够被判缓刑?
法理分析:缓刑即对触犯法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罪犯,先行宣告定罪。但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所以缓刑并不能说是刑罚,只是刑罚的一种执行方式。并不是说所有的犯罪分子都可以适用缓刑,它的适用是有比较严格条件的,首先必须是被判处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
也就是说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便不适用缓刑,就拿方洋洋一案来说。张父张母一个被判十一年,一个被判六年,他们便不适用缓刑。有这个时间条件,主要是因为一般被判处三年以上的犯罪分子,其罪行会比较重,无论是法益侵害性还是人身危险性都比较大。反之,三年以下的罪犯,罪行都是比较轻的。
值得一提的是,这儿所说的三年有期徒刑指的是宣告刑,不是法定刑。有些犯罪分子所犯的罪,法定最低刑是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可具有减刑处罚情节。最后没有被判三年以上,这种情况下,也是可以适用缓刑的。另外如果是累犯或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无论其刑罚是否为三年以下,都不适用缓刑。
因为他们的人身危险性较大,缓刑难以防止其再犯,所以对这两类人有所限制。满足三年以下这个条件还不够,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还得符合下列条件:(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符合下列条件,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总的来说,四个都是为了确定犯罪者留在社会上,不会再危害社会。犯罪情节,主要是看犯罪动机、目的是否卑劣、手段是否残忍、危害后果是否严重等,悔罪表现则从是否真诚认罪悔过、是否如实坦白交代罪行、是否检举揭发同伙、是否积极退赃。还有以往表现,比如说有没有前科,年龄与个性等等。
它并不止单单只看一项,其考察是要综合多方面情况所考虑的,张丙正好符合上述条件。虽然他平时也有虐待方洋洋的行为,却并未直接参与故意伤害致死,回家发现情况不妙后立即拨打了报警电话。归案后又能如实交代自己过往罪行,并认真悔改,其刑罚还在三年以下。因而哪怕从道德的层面来说,他罪大恶极,仅仅因为妻子未怀孕就实施虐待。
可站在法律的角度来说,他符合所有的条件,法院没道理不判处缓刑。犯罪者该受到惩罚,却也有重新做人的机会,当然被判缓刑并不是说他就不必坐牢了。缓刑是有考验期的,一般拘役的考验期为原判期限以上一年以下,不能少于两个月。有期徒刑的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不能少于一年,张丙因为恶劣行为被判了缓期三年。
这算是比较长的了,在考验期的这段时间内,他是要接受监督的。如果说再犯新罪或被发现漏罪、违反法律法规,或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违反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到时照样得去监狱里乖乖坐牢,不过要是没有违反以上规定,那么缓刑期满后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