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舟山日报-舟山网
市民张先生来电咨询:
我的朋友老金开了一家手机店,我经常去他那里购买手机。一个星期前,我又在他那里买了一部手机,但这次他让我签了个协议,约定如果我买的手机出现质量问题,与他无关。虽然感到很奇怪,但基于之前交易的信任,我还是签了协议。这两天,我在他店里不小心看到了手机的进价单,上面标注我刚买的手机曾进过水。我非常郁闷,是否因为和老金签订了协议,我无法再要求其赔偿手机款了?
尤律师答复:
《民法典》第六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减轻或者免除出卖人对标的物瑕疵承担的责任,因出卖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告知买受人标的物瑕疵的,出卖人无权主张减轻或者免除责任。 ”原《合同法》对此未作规定,但《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十二条对此作出规定予以完善。《民法典》吸收了《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这一做法,将其上升为法律规定。
由上述条款,我们可以明确《民法典》首先是尊重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即《民法典》允许双方当事人约定出卖人对标的物瑕疵承担的豁免权。但基于实践中,处于强势地位的出卖人滥用权利约定减轻或者免除其对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严重损害了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在该豁免权之外另约定“因出卖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告知买受人标的物瑕疵的,出卖人无权主张减轻或者免除责任”,充分平衡了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的权益保护。
综上,张先生虽和老金签订了标的物瑕疵责任的豁免协议,但因老金是故意不告知张先生其购买的手机进水存在瑕疵,作为出卖人的老金是无权主张减轻或者免除责任的,因此张先生仍可以向老金主张瑕疵赔偿责任。(浙江乾勇律师事务所 尤丽萍律师主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