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我是一家公司的新员工,还在试用期内。老板感觉我不合适要辞退我,我提出了反对意见,但老板认为在试用期内,员工可以随时离职,公司可以随意解雇员工。请问这样的说法,合法吗?
解答:
有单位认为,既然是试用期,双方可以随时随地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可以随时离开公司,公司可以随时解雇员工。这样的观点,是不正确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从这个规定看,员工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说明理由,只需要提前三天通知,且不受用人单位限制。
但对于用人单位解雇试用期员工而言,《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很明显,法律禁止用人单位随意解雇试用期员工。如果解除,必须向员工说明理由,否则就构成违法解除。
哪些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雇试用期员工呢?我们汇总如下: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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