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绎权,演绎权属于著作权的什么

中国传媒大学媒体法规政策研究中心每年在本刊第1期发表上一年度中国传媒法治发展报告,已经八年。在全年报告的资料积累和撰写的基础上,该中心与北京市律师协会传媒与新闻出版法律专业委员会合作,进行评选当年中国十大传媒法事件和案例活动,已经七次。

2017年度中国十大传媒法事例发布会暨学术研讨会,由北京中视瑞德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协办,1月6日下午在北京举行。各媒体单位、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律师组织以及高校新闻传播学、法学专业师生250余人出席了会议。20位专家发言作了点评。纵观这十大事件和案例: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立法、执法检查2件;国家主管机关行政立法、执法3件;司法机关审判案件5件(上海2件、北京1件、广州1件、山东1件),其中民案4件(都是著作权纠纷案)、刑案1件。除《民法总则》的颁行涵盖所有传播媒体活动以外,其他9件都发生于或涉及互联网领域。以下十大事件和案例简介,是发布方提供的;课题组作了删节和修改,并配插图。

欲知当年中国传媒法治的系统进展情况,还请阅看本刊第1期《2017年中国传媒法治发展报告》(以下简称“报告”)。

1. 全国人大通过《民法总则》

事例:2017年3月15日全国人大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自10月1日起施行。

《民法总则》作为保护民事主体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总则,适用于整个传媒活动。传媒业界特别注意其第八章“民事责任”第185条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意味着在民事基本法中通过侵权责任的特别规定,对于“英雄烈士”的人格利益做出了特别保护。本条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被认为在这类侵权纠纷中,法律保护的目标是“英烈”人格利益背后的“社会公共利益”。

2017年中国传媒法治报告和十大传媒法事例

入选理由:颁行《民法总则》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的重大步骤。其第185条对于公民人格权益的保护和侵权责任的承担增加了新的内容。其所保护的人格权益属于特殊主体,同时规定了“损害公共利益”的客观要件,超出了一般民事规范的层面,具有宪法性层面的意义。这对于规范在专业媒体和自媒体上的相关表达具有重要影响。(参见“报告”第一节)

2.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对“一法一决定”的实施情况的检查

事例:1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胜俊就2017年8月至10月开展的对《网络安全法》和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实施状况,在人大常委会上公开了执法检查组的报告。

报告介绍了“一法一决定”在各地的宣传教育情况、相关配套法规政策的制定和出台情况、网络运行中的安全防范能力提升情况、对网络空间违法违规信息的治理情况、网络空间中个人信息的保护情况以及网络安全技术的创新。指出当前存在着网络安全意识亟待增强、网络安全基础建设薄弱、网络安全风险和隐患突出、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形势严峻、网络安全执法体制有待理顺、网络安全法配套法规有待完善、网络安全人才短缺等问题,建议正确处理安全与发展的关系,加强完善相关配套法规规章,提升网络安全防护能力,加大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强化网络安全工作统筹协调,防止多头管理,避免管理空白,提高执法效率。

2017年中国传媒法治报告和十大传媒法事例

入选理由: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一法一决定”的实施状况进行执法检查,显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对互联网领域法律实施情况的关注。值得注意的是,《网络安全法》实施尚不足三个月,即启动执法检查,这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中尚属首次。保护网络安全和个人信息,必然会对于网络环境下的专业媒体和自媒体的表达以及内容信息传播产生影响。(参见“报告”第三节)

3.国家网信办出台对网络内容信息规范系列配套文件

事例: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自2017年5月起,陆续针对网络内容信息规范发布了若干文件,其中包括与《网络安全法》配套实施的《网络产品和服务安全审查办法(试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及与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相关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内容管理从业人员管理办法》。

这些文件全方位覆盖了互联网信息内容规范的各个方面,包括新闻性信息内容服务规定,以及与新闻信息内容规范相关的网络安全审查、跟帖评论、论坛社区、群组、账号、新技术应用、从业人员等。

2017年中国传媒法治报告和十大传媒法事例

入选理由:为实施《网络安全法》,国家网络安全主管部门发布了一系列配套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规制网络信息内容的文件,对网络内容服务主体的法律义务、信息内容网络传播的规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管理规则等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这对于中国未来文化产业的发展以及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权利的法律保障与限制,会产生重要影响。(参见“报告”第三节)

4. 国家网信办、北京市网信办等查处违规直播

事例:本年度互联网信息管理机关对于网络直播采取了多项治理行动和处罚措施。典型的有:4月2日,国家网信办依法关停了 “红杏直播”、“蜜桃秀”等18款直播类应用。4月18日,北京市网信办、市公安局、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联合约谈今日头条、火山直播、花椒直播,依法查处它们涉嫌违规提供涉黄内容,责令限期整改。

管理执法部门认为,这些直播平台未能落实主体责任,在信息审核、应急处置、技术保障等方面存在制度缺失;在直播内容、用户分类管理、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处理公众举报等方面存在重大管理漏洞;违规提供法律法规禁止的直播内容,包括低俗、色情、违法穿着制服、暴露个人隐私、进行色情交易等。

2017年中国传媒法治报告和十大传媒法事例

入选理由:淫秽色情内容是现行法律基于维护社会良俗和保护未成年人的价值目标而明确禁止向公众传播的信息,个人隐私是法律基于保护人格尊严而规定禁止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泄露和传播的信息。这些内容违法进行网络直播,传播范围广、速度快、危害大,执法部门采取约谈、行政处罚等多项措施,对于进一步明晰平台责任、促进平台义务和责任的承担具有重要影响。(参见“报告”第三节)

5.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责令联通移动全面整改IPTV 业务

事例:6月9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在官网发文责令中国联通、中国移动停止违规的IPTV业务,并对已开展的IPTV传输服务业务进行全面整改。文件指出,由于中国联通、中国移动在开展IPTV传输服务的过程中存在严重违反国务院相关文件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关于IPTV 管理有关规定的情形,有严重安全隐患,对用户权益造成损害。但并未指出具体存在什么问题。

2017年中国传媒法治报告和十大传媒法事例

入选理由: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进步,“多网合一”已成现实。但要持续快速健康发展,需要在法治的轨道上进行,不仅运营主体要依照法律规定从事相关业务,政府部门也要积极作为,顺应社会和技术发展的双重规律。任何画地为牢、本位利益凌驾公共利益之上的行为,都应规制。此次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责令属于基础电信运营的中央企业的中国移动和中国联通进行整改,标志着相关问题已经到了非解决不可的程度。这对于未来的改革攻坚在某种程度上会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

6.网游《奇迹MU》等著作权纠纷案审结

事例:3月15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结网游《奇迹MU》和游戏《奇迹神话》的著作权被侵害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原告壮游公司诉称,《奇迹MU》游戏整体画面构成类电影作品,被告硕星公司、维动公司开发、运营的游戏侵犯其著作权以及商标权,还涉嫌不正当竞争。二被告辩称《奇迹MU》游戏中游戏元素为公共元素,不具有独创性,游戏画面不构成类电影作品或“其他作品”,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相关宣传素材未刻意与《奇迹MU》进行关联,不构成侵权。一审法院判决《奇迹MU》游戏整体画面构成类电影作品,被告行为侵犯其著作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被告维动公司“搭便车”的主观意图和客观行为极为明显,已造成相关公众误认,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被告硕星公司不服上诉,二审驳回。

2017年中国传媒法治报告和十大传媒法事例

入选理由:

本案是全国首例通过司法裁判方式认定网络游戏整体画面构成类电影作品的案件,且判赔数额较高,体现出当前游戏产业对版权保护的强烈诉求。该案判决中关于电影与类电影作品的构成要件、游戏交互式画面是否可以构成类电影作品等问题引发了法律与传媒学界关注和深入探讨。(参见“报告”第五节)

7.暴风公司侵犯腾讯公司《中国好声音(第三季)》信息网络传播权案

事例:5月16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就暴风侵犯腾讯公司《中国好声音(第三季)》信息网络传播权系列案件宣判,判决暴风公司未盗播节目的行为构成侵权,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606万元,每期节目赔偿金额达101万元,其单期综艺节目赔额在北京市地区创历史新高。

法院综合以下几方面因素确定了赔偿数额:《中国好声音(第三季)》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影响力及极高的商业价值;暴风公司在《中国好声音(第三季)》被列入国家版权局公布的36部重点影视作品预警名单之后,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多次发出预警通知的情况下,仍然在涉案节目热播期间实施侵权行为,侵权主观恶意非常明显;暴风公司网站知名度高,广告客户覆盖面广,且在涉案节目中投放了广告,可以推断出被告通过实施侵权行为违法获利数额较大;腾讯公司因暴风公司涉案侵权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明显超出著作权法法定赔偿数额的上限50万元。

2017年中国传媒法治报告和十大传媒法事例

入选理由:本案涉案单位知名度较高,法院在判决中侵权事实认定清晰,且综合考量电视节目的知名度和商业价值、侵权者主观恶意程度、侵权者获益数额以及权利人所受损失,突破了法定赔偿数额上限,适用酌定金额进行判赔,引起社会较大反响,在媒体融合时代对电视节目在信息网络环境中的版权保护和维权有着积极意义。(参见“报告”第五节)

8.《摸金校尉之九幽将军》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事例:5月18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原告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牧野和另四家文化、出版企业就《摸金校尉之九幽将军》引发的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做出判决。

原告诉称五被告在创作、出版、发行涉案《摸金校尉》图书时大量使用了原告拥有版权的《鬼吹灯》系列小说的人物名称、人物形象、人物关系等独创性表达要素,侵犯了原告享有的演绎权,且擅自使用原告根据《鬼吹灯》改编的电影《寻龙诀》有关的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认定,张牧野系《鬼吹灯》原作者,已将此作品全部财产权转让给原告。他在后来创作的《摸金校尉》中虽然使用了版权已属于原告的作品中的人物名称、人物关系等要素,但有其独立的情节和表达内容,形成了一个全新的故事内容,这些要素不构成表达、不属于著作财产权保护范围,被告有权使用其在原著小说中创作的这些要素创作出新的作品,不构成著作权侵权。但被控侵权图书模仿原告图书装帧进行宣传推广,构成虚假宣传,判决部分被告承担不正当竞争的民事责任。

2017年中国传媒法治报告和十大传媒法事例

入选理由:作者作为原始权利人而被诉侵犯著作权的纠纷属于一种新型案件。本案判决对作品的著作财产权和基于作品相关要素所形成的权益进行了严格区分,对文字作品中的人物形象等相关要素不构成表达作出合理的分析和判定,并对作者授权合同中作品再创作、外围产品开发的权益的排他性或独占性进行了判定。该案引发了业界对“同人作品”等相关著作权问题的广泛探讨,这在当前版权贸易及文化传媒产业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对确保版权利益平衡以及产业可持续发展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参见“报告”第五节)

9.《梦幻西游2》著作权纠纷

事例:11月24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广州华多网络科技公司就《梦幻西游2》著作权纠纷做出一审判决。

网易公司诉称,华多公司通过YY游戏直播网站等平台,直播、录播、转播《梦幻西游2》(涉案电子游戏)游戏内容,认为涉案电子游戏属计算机软件作品,并含有美术作品、音乐作品、文字作品和类电影作品等性质,被告窃取其原创成果,损害其合法权利。

华多公司辩称网易公司非权利人,涉案电子游戏的直播画面是玩家游戏时即时操控所得,不是著作权法规定的任何一种作品类型;且游戏直播是在网络环境下个人学习、研究和欣赏的方式,属于个人合理使用行为。

法院认为,游戏画面构成类电影作品,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判决被告停止通过网络传播《梦幻西游》或《梦幻西游2》的游戏画面,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万元。

2017年中国传媒法治报告和十大传媒法事例

入选理由:本案关于网络游戏画面是否构成电影及类电影作品、游戏直播涉及的专有权利、游戏直播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合理使用”以及高额赔偿等焦点问题引起广泛关注和探讨。法院认定用户参与互动的游戏连续画面为类电影作品,对于保护权利人的权利,促进产业发展具有很大的意义。(参见“报告”第五节)

10.“于欢故意伤害案”的舆论表达与规范

事例:6月23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于欢故意伤害案”做出终审判决。从3月23日《南方周末》关于该案的报道《刺死辱母者》发表至此,历时三个月。在此过程中,人民群众对于案件事实的探究,未受阻碍,知情权益获得尊重。司法机关对于相关信息的及时披露;专业人士对于事例的专业分析和评论,对于案件的处理形成了一种良性的舆论环境。案件的公开审理和判决的做出,也获得舆论的认同。

2017年中国传媒法治报告和十大传媒法事例

入选理由: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发展,社交媒体日益成为人们获取信息和发表意见的主要平台,使得各种问题都极易形成全社会关注的事例和舆论热点。这对于传媒监管、司法公正、公民的知情与表达权益都来到了新的影响。在本案处理过程中,舆论的法律专业性和朴素民意表达,与公开透明的司法形成良性互动,其中凸显媒体传播与舆论监管的理性,反映了社会的进步。(参见“报告”第四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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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责编:焦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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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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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早晚都要处理自己的生活经验,需要说点实话,遇到跟经验相通的东西,那种震动自然就会替你分辨好坏是非。很久以后才明白,人需要、也只能活在自己的历史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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