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高志海) 白女士的丈夫住院至手术后,医务人员没有告知手术不属医保报销范围,但在手术后却让白女士签自费协议书,白女士认为医院侵害了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而将医院告上法庭。日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医院赔偿白女士3300元医疗费。
白女士的丈夫因病于2003年11月25日到某医院就诊,入院后,医院根据其病情并征求其及家属意见后,于当年12月11日为其行钬激光切除肿瘤术。因钬激光术、术后化疗药物(部分)及组织粉碎器是自费项目,医院手术后要求白女士丈夫及家属签署自费项目协议书,白女士之子在协议书上签署了名字。此后,白女士丈夫在办理出院手术时,得知钬激光术属于自费手术,以医院在术前未告知自己及家属钬激光术是自费手术为由,与医院进行交涉。而医院认为术前已告知白女士丈夫及家属钬激光术是自费项目,不同意与白女士丈夫及家属进行协商。
2004年9月,白女士起诉至一审法院称,丈夫住院至手术后,没有任何医务人员告知钬激光手术不属于医保报销范围。但在患者准备出院当天,医生让患者家属签自费协议书,当时家属对此有异议,但医生称不签字对病人以后治疗不利,做化疗的药也没法带走。家属在没办法的情况下迫不得已才签了字。此后,家属多次找院方协商此事,院方同意退还部分钱款。
白女士认为,医院在患者及家属不知情的情况下对享受医保的病人实施自费手术不合法,侵害了患者知情和选择权,同时,侵害了患者应享受医保待遇的合法权利,故要求医院退还多收的7100余元医疗费。
医院称,在给患者进行手术前,医院已经明确告知患者及家属手术是自费,并征求患者本人的意见,患者本人也同意了。因当天手术较多,医生比较忙,没有履行术前签字,但在术后补签了手续,家属也没有提出异议。何况,这个手术是对患者本人是最恰当、最适合的手术,故不同意白女士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白女士不服,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医院在明知白女士的丈夫为参加医保的患者,按规定在为患者使用自费药或实施自费手术前,应先行与患者或家属签订自费项目协议书的情况下,未按照相关程序操作。故医院的行为侵犯了患者及其家属的知情同意权,使患者及家属丧失了选择其他治疗手段的权利。医院针对病情实施的钬激光术,属于对症治疗,白女士丈夫作为受益人应自行承担部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