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又称“刺破公司的面纱”,指为阻止公司股东利用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及债权人利益,依据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债权或其他公共利益负责,为公平、正义目标之要求而设置的一种措施。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83条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造成法人或其他出资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20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核心要点:
借款人偿债能力不足,借款人股东存在与公司人格混同、过度支配与控制公司、实际投入公司资本显著不足等情形,可以尝试否认公司独立人格,由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股东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