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起诉离婚案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就是被告是否同意离婚。如果原告是第一次起诉离婚,且不符合法定夫妻感情破裂标准的,只要被告不同意离婚,则法院基本上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需要等待半年之后再次诉讼来解决。鉴于此,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往往是非常关心被告就此问题的表态的。这个问题看似明了,但本离婚律师在多年来处理婚姻案件过程中有时还会遇到一个比较特殊的情况,即:被告在一审期间表示同意离婚,但在一审做出判决后看到判决结果对自己不利而提出上诉并反悔而不同意离婚。对于这种情况,二审法官会应如何处理呢?
对于被告就离婚问题的表态出尔反的情况,本离婚律师认为二审法官应不予接受。根据我国婚姻法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二审的基本职责是就一审是否查明了事实及适用法律、审判程序是否正确等问题进行审理。被告在一审中已经表明自己同意离婚这一事实是明确无误的,所以一审法院基于该事实所做出的离婚判决也就不存在所谓的“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等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的情形。也就是说一审判决是正确的。既然一审判决是正确的,则被告上诉后反悔不同意离婚,并指称一审判决错误就属于明显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二审法院理应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