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的被告收到告的起诉状副本后,在法定期限内,针对原告在诉状中提出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进行回答和辩驳的书状,称为第一审民事答辩状。第一审民事答辩状具有下列特征:
第一,必须是民事案件被告提出。
第二,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民事诉讼法》第125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第125条第2款又规定:“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由此可见,提出答辩,对于民事被告来说,既是义务,又是权利,而主要的还是权利。
第三,必须针对起诉状的内容进行答辩。
答辩状的格式要求
1.首部
(1)标题:写“民事答辩状”。
(2)当事人栏:标题之下,直接列写答辩人的基本情况。列写答辩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职务、单位或住址、联系方式。
(3)案由部分:主要写明对原告因什么案件起诉进行答辩,对何时收到起诉状副本,可写可不写。
2.答辩的论点和论据
这是答辩状的主体部分,或者说是关键部分。大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就事实部分进行答辩。对原告诉状中所写的事实是否符合实际情况发表意见。如果原告所诉事实全部不能成立,就全部予以否定;部分不能成立,就该部分予以否定,提出符合客观真实的事实来加以证明。就事实部分进行论证,要着重列举证据证明原告诉状中所述事实不能成立,并且要求反证确实、充分,不能凭空否认原告诉状中所述的事实。这里所说的反面证据,一种是直接与原告所提的证据相对抗的证据,另一种是足以否定原告所述事实的证据。
(2)就适用法律方面进答辩。一是事实如果有出入,当然就会引起适用法律上的改变,论证理由自然可以从简;二是事实没有出入,而原告对实体法条文理解错误,以致提出不合法要求的,则可据理反驳;三是在程序方面,如果原告起诉违反《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没有具备引起诉讼发生和进行的条件,则可就适用程序法方面进行反驳。
(3)提出答辩主张。在提出事实、法律方面的答辩之后,引出自己的答辩主张,即对原告诉状中的请求是完全不接受,还是部分不接受,对本案的处理依法提出自己的主张,请求法院裁判时予以考虑。
3.尾部和附项
(1)致送机关,分两行写明如“此致六盘水市××人民法院”。
(2)右下方写明答辩人并注明年、月、日。
(3)附项写明答辩状副本份数及证物或书证的名称及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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