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疑人被刑事拘留之后,公安机关有哪些处理途径?具体时限是怎么规定的?
这是嫌疑人以及嫌疑人家属最关心和关注的问题,也是我们执法办案人员必须搞清楚和严格遵守的规定和时限。
这里涉及到一些具体的实务问题,比如:
在拘留期限内未能查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没有一定的证据证明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也没有足够的证据排除其犯罪嫌疑的,是应当将被拘留人释放呢,还是怎样处理?
对于在同一设区市的不同区内连续作案的,是不是“流窜作案”?
……等等
这些问题,具体来说包括两个方面:
对被拘留犯罪嫌疑人的审查处理程序和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时限。
对被拘留犯罪嫌疑人的审查处理程序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三十一条
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审查后,根据案件情况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需要逮捕的,在拘留期限内,依法办理提请批准逮捕手续;
(二)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不需要逮捕的,依法直接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或者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后,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三)拘留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
(四)具有本规定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释放被拘留人,发给释放证明书;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
也就是说嫌疑人在被刑拘之后,公安机关的审查处理途径有4种:报捕;起诉;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释放。
具体是怎么规定的呢?
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在审查后,应当根据案件情况,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1.提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据《刑事诉法》第81条定,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如果符合下列情况的,公安机关应当在留期限届满前,依法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
第一,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其中,“社会危险性”是指:
(1)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2)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3)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4)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打击报复的;
(5)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第二,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
第三,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违反应遵守的规定,情节严重,需要逮捕的。
2.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对于已经查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不需要逮捕的,如危险驾驶等,其最高法定刑为拘役,不符合逮捕条件要求的,可以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公安机关依法直接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或者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后,公安机关依法直接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3.变更强制措施,继续侦查。
对于在拘留期限内未能查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没有一定的证据证明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也没有足够的证据排除其犯罪嫌疑的,依法将犯罪嫌疑人的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后,公安机关应当继续开展侦查活动。
4.撤销案件或终止对犯罪嫌疑人的侦查。
对于犯罪嫌疑人符合《程序规定》第18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撤销案件,或者终止对犯罪嫌疑人的侦查,释放被拘留人,并发给释放证明书。
其中,需要对被拘留人予以行政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按有关法律规定,对其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其他行政处理,或者移交有关单位依法处理。
按照《程序规定》第186条的要求,应当撤销案件的情形包括:
(1)没有犯罪事实的;
(2)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4)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5)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6)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同时,对于经过侦查,发现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是被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对有关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并对该案件继续侦查。
还有一种特殊情况:
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审查后,除了按照以上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外,如果发现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按照移送管辖的有关规定,将犯罪嫌疑人及案件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
被刑拘的犯罪嫌疑人,不管公安机关作出哪种处理决定,都必须有一个审查的时限。
这个时限,实际上就是
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时限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九条
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流窜作案”,是指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县继续作案;
“多次作案”,是指三次以上作案;
“结伙作案”,是指二人以上共同作案。本条是关于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时限的规定。
一般情形下,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时限的规定。
对于一般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限为3日以内或7日以内。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经过审查后,认为符合逮捕条件,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公安机关在3日以内难以对是否需要提请审查批准逮捕作出决定,或者需要提请审查批准逮捕但收集的证据不足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
所谓特殊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一是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了重大的犯罪嫌疑,但犯罪事实尚未查明的;
二是案情复杂,现有证据尚不足以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
三是案情疑难,对是否需要提请审查批准逮捕争议较大的;
四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的鉴定意见尚未作出,影响案件定性的。
关于三种特殊重大嫌疑分子的批捕时限的规定。
对于流审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案件往往涉及面广、调查度大,需要投人大量的警力、精力和时间。
对这三种案件物疑人,在7日以内收集到足够的证据、作出是否需要提请准逮捕的决定,一般比较困难。
因此,对这三种特殊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关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解释。
所谓流窜作案,是指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案后逃跑到外市、县继续作案。
这里的“县”,是指县级行政区域。
实际上,除了县级市、县外,还有自治县、旗,但不包括市辖区。
对于在同一设区市的不同区内连续作案的,不能视为“流窜作案”,但对于在同一设区市的不同区、县、县级市内连续作装的,应当视为“流窜作案”。
对于到外市、县、自治县、旗上学探亲、出差、旅游、经商、做工等,在当地偶尔作案,或者在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县、自治县、旗,但没有继续作案的,不能视为“流窜作案”。
所谓多次作案,是指犯罪嫌疑人作案3次(含3次)以上,犯罪嫌疑人因作案被追究过刑事责任或者被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的,不包括在3次以内。
所谓结伙作案,是指2名(含2名)以上犯罪嫌疑人共同意作案。两名以上犯罪嫌疑人共同过失犯罪不能视为“结伙作案”。
一个实务指引
需要延长拘留期限的,办案部门应当在期限届满前24小时内制作呈请延长拘留期限报告书,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呈请延长拘留期限报告书内容包括:犯罪嫌疑人的基本博简要案情、延长拘留期限的具体原因、延长后的拘留期限、延长的法律依据等。
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出具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通知被拘留人和看守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