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检察院在办理自侦案件时,对于已经在看守所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根据侦查活动的需要,在几种特定的情况下,经检察长批准,将犯罪嫌疑人从看守所提押出所。今天的《国杰律师说》就和你说一说,检察院自侦案件将看守所犯罪嫌疑人提押出所的特定原因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有关规定,检察院自侦案件将看守所犯罪嫌疑人提押出所的特定原因有以下4个:
1、辨认;
——由犯罪嫌疑人现场辨认。
2、鉴定;
——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某些鉴定。
3、侦查实验;
——侦查实验需要犯罪嫌疑人在现场参与。
4、追缴犯罪有关财物的需要。
——追缴犯罪有关财物,需要犯罪嫌疑人到场。
《国杰律师说》认为,检察院在办理自侦案件时,经检察长批准,也只有这四种情况下可以将犯罪嫌疑人提押出看守所。除此之外,都不得将犯罪嫌疑人提押出看守所。更为重要的是,如果在提押出看守所期间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笔录超出了这四种情况的范围,均属于违法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