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故意犯罪形态的概述:
故意犯罪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出现结局所呈现的状态,即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与犯罪既遂。相对于既遂犯,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称为犯罪未完成形态。
1、故意犯罪形态只能存在于犯罪过程中。在犯罪过程意外出现的某种状态,不是故意犯罪形态。
2、同一犯罪行为,只有一种犯罪形态。不能认为一个人实施的犯罪中一部分是此犯罪形态,而另一部分是彼犯罪形态。即一个故意犯罪可能经过几个阶段,但不可能出现几种形态。但就加重犯,结合犯而言,可能单独认定加重犯、结合犯的形态。
3、故意犯罪形态只能存在于故意犯罪中。过失犯罪没有犯罪目的,不可能为犯罪实施预备行为;没有危害结果,不可能成立过失犯罪,故过失犯罪不存在犯罪预备。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形态。间接故意犯罪不可能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所以不存在间接故意的犯罪预备,但可能存在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形态。
4、刑法并非处罚所有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有的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的不法和责任程度没有达到值得处罚的程度,实质上不能认定为犯罪。
二、故意犯罪形态的判断思路:
首先,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着手”,即是否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具有法益侵犯紧迫危险的行为。如果行为尚未着手,绝对不可能是故意犯罪的既遂或者未遂,并根据行为人没能着手的原因,分别认定犯罪预备(意志以外的原因)与犯罪中止(意志以内的原因)。如果行为已经着手,绝不可能成立犯罪预备。
其次,如果犯罪行为已经着手,则判断犯罪是否“未得逞”,即实行行为的逻辑结果、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的危害结果是否发生。如果实行行为实现了危害结果,犯罪得逞,即属于犯罪既遂。如果犯罪结果并未实现,绝不可能是犯罪既遂。
最后,判断犯罪未得逞的原因是意志以外的原因还是意志以内的原因。如果未得逞的原因是意志以内的,则属于犯罪中止;如果未得逞的原因是意志以外的原因,则属于犯罪未遂。无论客观上是否能够继续实施犯罪或者达到既遂,只要行为人自认为还能继续实施犯罪或者达到既遂,但自愿放弃犯罪或者防止结果发生的,就属于“意志以内的原因”(以主观说为基础);否则,就是“意志以外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