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作为一个“法律人”,从业这么多年,对于老百姓不懂法、不理解法律,还算是很能包容的。即便抖音等平台上一些人,戴个眼镜、穿个衬衫就开始普法,多数情况也是一笑而过。
但是对于公众人物,或者公众媒体的主持人,多少请教一下专业人士再发声吧?
事情大致是这样的,车主买了车,车价33.8万元,车辆开票价24.9万元,车主按33.8万元向保险公司进行投保。车辆出事故后(视频里好像没说车已经开了多长时间),车辆维修价超过54万,车辆报废,保险公司只愿意按24.9进行赔付。
也就是说,从发票上看,车主的投保金额似乎超过了车辆本身的价格。
于是,车主找到某汽车节目的,主持人开始和保险公司battle。
保险公司搬出了《保险法》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五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按照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在短视频里,主持人先是一脸懵(因为确实不懂保险法),同时克制住了自己的求胜心,选择了暂时道歉。
然而,在短视频的最后几十秒,主持人觉得自己又行了。为什么呢?
因为他自己买了本《保险法》……他“读完”觉得“非常不对”:
暂且不说各方对于法律规定理解的正确与否,咱就觉得,这对于社会法治而言,绝对是个悲剧。
知道最悲哀的地方是什么么?不懂《保险法》的主持人,买了本《保险法》看了一晚上,就觉得自己懂了,能battle了。幼稚的就像小学生:以为认识了汉字,就能读懂这个世界上的每一句话。
咱也不说那本书他到底看了几页、几行,就算一晚上能看完法条加批注吧。
我感觉我都能猜到这些人要说什么:五十五条第一款不写了么:“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所以应该按合同约定赔付啊……
朋友们,按照这个逻辑,第五十五条的第三款、第四款直接删掉好了,留着有什么用?
直白地说(不考虑懂不懂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是说,无论双方是否约定被保险财产的保险价值,保险金额都不能超过其保险价值。
为什么这么规定呢?
因为买保险不是赌博、不是买彩票,保险赔偿只能用来弥补损失,不能获利!!!这叫“损失补偿原则”!!!
如果是保险法第三款“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不能排除第一款““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的适用,那么…
哇,我买个3万块钱的车,投保200万的车损险,扭头咱也别好好开车了(就当前这个交通事故发生率,都用不着故意造成事故),车撞了咱换BBA啊!!!!!
所以!问题的关键在于:此时如何确定车辆损毁前的价值,而不是能不能约定高于财产价值的保险金额(不能,要是能的话,咱一起去保险公司抢钱)。发票价本身并不是问题的关键。
我个人认为,保险公司按照发票金额24.9万元去理赔,是有一定道理的,为什么呢?虽然保单保险金额是33.8万元,但是你车买了就要用,用了就要折旧,折旧就得贬值…所以,谁也别问时间都去哪了。
而保单金额,在一定程度上,也没错:你刚第一次坐上新买的车,车就损毁了,保险公司理赔33.8万元。当然,前提是你已经买了保险。
但是,如果按照主持人的逻辑(应该理赔33.8万)……咱新买个车,开段时间出事故损毁了,你让保险公司赔你辆全新的???要是可以的话,我感觉我买两辆车,换着毁损,每个月是不是都开新车啊?
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在一旁瑟瑟发抖……
交警叔叔表情严jue肃wang……
其实,车主如果对理赔价格不接受,完全可以申请进行鉴定(鉴定费有多贵打听好),以确定车辆毁损时的公允价值,确实有可能高于发票价,但是,也可能更低……
总之,求求各位了,还是建议多少真的学过法律再来普法,对法律有点敬畏之心:不懂,就不说。
当然,更不要为了吸引眼球而“表演懂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