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等五部门发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轻伤”是指,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轻伤二级”是指,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未危及生命;遗留组织器官结构、功能轻度损害或者影响容貌。
长期以来 轻伤重伤的概念和标准 让人诟病和不满,大抵分为两种:1:与传统的概念 轻重不符 2:明明很重 但是不判定为重伤,唐山市事件之所以会关注轻重伤判定 不仅仅是出于对案件关注,更加由于我国刑法的特点对于造成结果影响判决,而一般来说毁容或者器质性损伤,一般认定为重伤,我实在不知道怎么轻伤
我觉得司法鉴定中的轻伤重伤,描述的不是当下的伤病情况,而是从长远看,对生活影响的严重程度。所谓重伤应该翻译成“从长期看,会对生产生活造成重度负面影响的人身伤害”,轻伤翻译成“对生产生活造成轻度影响的人身伤害”,这样就比较容易理解了。另外我们纠结的不仅仅是伤的重不重,而是判刑太轻了,轻伤三年以下,重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与被害者承受的伤害相比,对施暴者的量刑过轻,不足以起到震慑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