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起诉离婚案件的审理结果中经常会出现判决或者调解书中记载着一方当事人需要分期履行义务的内容。比如分期给付财产。而一旦出现当事人拒绝履行的情况时,另一方就要根据法律所规定的期间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然而,这个申请的提出是有时间限制的,时间是二年。
对于拒绝按照离婚判决书、调解书一次性给付财产的情况,自然要从法律文书中所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开始计算二年的强制执行申请期。那么,对于分期给付财产的情况又应该如何计算呢?
根据以往的法律规定,如果法院在离婚判决书或者离婚调解书中明确规定了一方当事人要分期向对方给付财产,而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应该在每一期履行时间届满后分别计算强制执行申请期限。这也就意味着如果当事人拒绝履行全部义务,而法律文书中所规定的分期履行又超过两年,同时另一方当事人在最后一期应履行义务届满后才开始申请强制执行的,则最初几期的履行将无法获得法院的执行保护。本离婚律师认为,法律如此规定有利的方面是:可以促使当事人及时申请保护自己的权利。不利的方面则是:本来是一个离婚案件的强制执行问题,很可能会被分割成若干个强制执行,加重法院的执行工作量。
现在,法院对上述问题作出的改变。根据2022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离婚判决或者调解中规定了分期履行义务,而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在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后开始计算两年的申请强制执行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