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高健 通讯员 李然
马某从项目工地回公司就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身亡,算不算工伤?对此,公司给予否定答案,而社保单位认定为工伤,公司为此诉至法院。近日,平谷法院判决认定马某属于工伤!
马某是原告公司员工,一天工作日中午,他驾驶公司的三轮摩托车由项目工地回公司餐厅的途中,撞到路边隔离护栏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马某之妻向公司所在地的区人力社保局申请工伤认定,并提供了相关材料。区人力社保局依法受理后经过调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马某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认定为工伤。
公司不服该认定,认为马某在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而且,他发生意外的时间不应属于工作时间,因此不该认定为工伤。公司要求撤销社保单位的工伤认定。
法院判决指出,根据《北京市工伤认定办法》规定:“因工作需要的必要工间休息时间视同为工作时间。”本案中,马某在中午从项目工地去公司餐厅就餐途中发生事故,属于在工作时间。另外,因原告公司的项目工地餐厅未开,职工需要到距离工地两公里以外的公司餐厅用餐,而马某发生事故的地点正是在去公司的途经路段上,可以视为工作地点的延续。另据市高级法院《关于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职工因从事工作而解决必要生理需要时所遭受的事故伤害,可以视为工作原因”。因此,马某在去往公司餐厅就餐途中发生事故,属于为解决必要生理需要,可以认定为工作原因。综上,法院认定,马某的情况符合相关规定,应认定为工伤,因此判决驳回原告公司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