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发现本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图片被他人盗用,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网络科技公司一纸诉状将对方告上法庭。在调解前置流程中,案件被推送至徐汇区司法局“智慧调解平台”,互联网调委会徐汇工作室在接手此案后,适时给出不同的调解方案,最终通过释法说理搭建调解平台,最终促成双方对赔偿金额达成一致。
图片网上遭侵权一纸诉状告到法庭
申请人某网络科技公司发现被申请人某软件技术公司在其新浪微博中擅自使用某网络科技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作为文章用图。某网络科技公司认为,某网络科技公司使用该图片用于公司业务的宣传,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故向徐汇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某网络科技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某软件技术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要求某网络科技公司在其新浪微博置顶位通过博文就侵权事实向某软件技术公司公开致歉;要求某软件技术公司赔偿某网络科技公司著作权侵权赔偿金及其他费用共计10000元。
徐汇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工作人员经审核,根据调解前置流程将案件推送至徐汇区司法局“智慧调解平台”,非诉讼争议解决中心派单员根据案件类型,将案件分派至互联网人民调委会徐汇工作室。
调解员在接手此案后,首先联系双方公司。本案申请人某网络科技公司是北京的公司,被申请人某网络科技公司是本区注册的公司。调解员先是尝试通过电话联系被申请人,因为起诉状上申请人只提供了被申请人的注册地址和电话总机,所以找到被申请人公司的真实办公地址和法务人员颇费了一番周折。随后调解员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向被申请人一方送达了本案的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并给予被申请人充足时间核实证据材料。
调解员多次与双方当事人电话沟通,了解他们的真实想法和调解方案,并努力协调双方的时间,最终确定了具体的调解日期。
赔偿金额如何认定
释法说理促成和解
在调解中,调解员首先对被申请人某软件技术公司行为是否侵权进行确认。被申请人当庭表示,员工在公司新浪微博上使用的图片确实是在网络上下载而来,事先并不清楚该图片的权属。因为之前被诉过类似著作权侵权案件,所以公司对此类事件比较重视,不仅技术部门在技术层面上予以了阻止,法务部门也多次培训过相关员工,无奈公司人员流动较大管理困难,还是发生了此类误用图片的事故。
在查阅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后,被申请人承认未经申请人许可使用了此张图片,确实侵犯了申请人的著作权。但同时,被申请人也提出申请人并无证据表明自己承受了很高的损害结果,要求10000元的赔偿数额过高。
申请人某网络科技公司表示,被申请人的类似侵权行为还有250起,但这250起侵权行为还没有在法院立案,要求调解员对包括上述案件在内的250起侵权案件一并进行调解。同时申请人认为,如果被申请人认为单案10000元的赔偿数额过高,那么可以对250起案件进行打包,商量出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总数额。同时申请人希望事后能和被申请人建立良好的商业合作关系,让对方能够以较低的的价格使用申请人的图库。
被申请人同意打包解决纠纷,但要求申请人必须出示另250张侵权图片的链接和《著作权登记证书》及附件公证书,并由被申请人核实后再谈赔偿。申请人表示调出250张侵权图片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及附件公证书有很大的困难,无法做到。
眼看调解陷入了僵局,调解员提议由被申请人随机抽查10张图片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及附件公证书,但是申请人仍然拒绝了,表示难度很大。调解员随即放弃了打包解决批量案件的想法,就委派的这一个案件进行调解,申请人表示不能接受低于5000元的调解方案。
调解员表示,根据《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第五十四条:“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从本案被侵权作品的各方面情节及司法实务来看,双方在调解员的主持下,最终确定了赔偿金额。随后,申请人选择撤诉,至此案结事了。
【案例点评】
网络时代的广泛性和便利性,使信息传播的速度和范围达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在这样的一个大环境下,商务活动中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逐年上升,给传统的调解工作带来了新的课题和挑战。
对于图片著作权侵权案件,由于互联网的特性,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可能相距甚远,所以在接案后,调解员不能立即贸然通知双方调解时间。因为一旦出现送达不到的情况,可能就会让一方当事人白跑一趟。所以,调解员首先要确认案件能够送达被申请人一方,然后再与双方确认具体的调解时间,才能保证调解的顺利进行。
要确定被申请人的行为是否侵权,首先要确定涉案图片的权属问题。所以应当事先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这是调解工作的基础。只有在确定图片权属的基础上,再谈被申请人是否侵权,才能最终确定事实。
在商务主体之间,一方使用了另一方拥有著作权的作品(尤其是图片)用于公司业务,往往一下子就是数十、上百甚至上千起批量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为了免去申请人一方频繁起诉或者申请调解,可以以调解日为截止时间,对双方所有的类似案件一并处理。调解工作本身就是多元解纷机制的重中之重,除了追求案结事了外,调解员可以主动将目光放到双方已经产生纠纷但还未涉诉的其他同类纠纷中来。不仅确保真正解决双方纠纷,也有利于开展调解工作。但是要想达到这样理想的效果并非易事,除了调解员本身的努力外,需要当事人双方的理解和配合。
此类案件难点在于具体的赔偿金额。申请人一方有维权成本,被申请人一方又往往是无心之过,有难言之隐。但如果侵权已经是既成事实,还是要说服被申请人在合理范围里承担一定的赔偿金,这才有利于营造一个尊重知识产权的营商环境,具体的赔偿数额可以参考近期人民法院对同类案件的判决。
记者 | 季张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