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诊统筹和家庭账户待遇
一、门诊统筹和家庭账户(个人账户)待遇
1、门诊统筹: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65%,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00元。
2、家庭账户(个人账户):每人每年90元,用于基层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
门诊慢性病待遇
二、门诊慢性病待遇
慢性病种30个,按病种月限额结算,甲类药80%,乙类药70%的报销比例给予报销。
在2018年—2020年脱贫攻坚期内,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村贫困人口(含贫困残疾人),农村低保对象、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五保),慢性病报销政策是将补偿比例从甲类药80%,乙类药70%提高到甲类药90%,乙类药80%。
住院医疗待遇
三、住院医疗待遇
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由住院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年度最高支付限额15万。14周岁以下(含14周岁)参保居民起付标准减半。其他参保居民年度内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第二次及以后住院,起付标准减半。
参保高龄老人(80岁及以上)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在现行政策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最高不超过50%。
重特大疾病保障待遇
四、重特大疾病保障待遇
将儿童白血病等33个住院病种和终末期肾病等35个门诊病种纳入重大疾病保障范围,不设起付线。35个门诊病种按照80%的比例报销,腹膜透析按85%报销。
在2018年-2020年脱贫攻坚期内,参加城多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村贫困人口(含贫困残疾人),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低保对象、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五保),发生的重特大疾病门诊病种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提高到85%。
2018年在目前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范围内又新增8种门诊重特大疾病病种,并将经国家谈判的17种抗癌药纳入《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大病保险待遇
五、大病保险待遇
个人不需缴费,对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的合规自付费用超过1.5万元以上的部分进行再次报销,1.5万-5万元报销50%,5万-10万元报销60%,10万元以上报销7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40万元。
2018-2020年脱贫攻坚期内,参加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村贫困人口,享受大病保险“一降一提高”政策,即起付线由1.5万元降低至0.75万元;合规自付医疗费用报销比例:0.75万元-5万元(含5万元)的由50%提高到80%;5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的由60%提高到85%;10万元以上由70%提高到95%。
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
六、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
个人不需要缴费,对困难群众经基本医保报销后的合规自付费用超过3000元以上的部分进行再次报销,3000-5000元报销30%,5000-10000元报销40%,10000-15000元报销50%,15000-50000元报销80%,50000元以上报销90%,不设起付线,没有封顶线。
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七、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为方便我县参保人员和外出农民工跨省异地就医,我县已于2018年开展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参保人员因病需在异地住院就医,可选择就医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优先选择可直接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并与参保地经办机构联系,及时办理跨省异地就医备案登记,随身携带二代社保卡,一旦住院治疗能实现出院直接结算。
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时,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执行就医地目录,参保地政策。即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备目录和收费标准执行就医地规定;医疗保险报销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等执行参保地规定。
社保卡医疗保险功能启用
八、社保卡医疗保险功能启用
我县已于2019年5月15日正式启用社保卡医保功能,并逐步替代原医疗卡。过渡期为3个月,过渡期期间社保卡和医疗卡均可正常使用,2019年8月15日起将全面使用社保卡,医疗卡将废止。